市民郑先生:
我患有恶性肿瘤,2013年在仁济医院做了手术,当时医生给我开了大病医保单,随后在街道办了大病门诊。每半年,我还要去街道办一次延续。可今年再去办理时被告知,我的大病医保已失效,不能再办理了。
我想咨询:大病医保有没有时限这一说?
记者调查
依据上海医保官网信息,本市参保人员且符合相关险种规定大病登记范围的有下述几种情况:化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恶性肿瘤病人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为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18个月期满后,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肿瘤化疗、放疗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期限可以酌情延长6个月。恶性肿瘤病人进行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的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为5年。
需要提醒的是: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需先行登记。手续为:医生根据病理报告确定属于大病,开具《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然后去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进行登记。登记后,才能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门诊大病患者因治疗项目不同,可按规定选择相应的门诊大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恶性肿瘤的相关治疗限于2所医疗机构,同一治疗项目只限于1所定点医疗机构。两所医院三个项目,也就是两所医院治疗的项目应该在3个以内。如果在二级医院做的手术,不能去三级医院享受大病门诊待遇。在登记有效期内,参保人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携带《社保卡》或《医保卡》、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先申请撤销原门诊大病登记,再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