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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民法总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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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徐澜波 2017-04-18 06:06
摘要:《民法总则》的颁布与实施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部法律基本吸收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适应并反映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对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则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既能直接指导和协调未来出台的我国民法典中合同、物权、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各编章的规范内容及其适用,也能相应地指导和协调市场经济运行所必需的商事、经济法律、法规的规范内容及其适用,亮点不少。

 

首先,《民法总则》宣示了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运行所必须的基本法律原则。比如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5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第113条规定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第117条关于征收、征用民事主体的动产、不动产的程序、条件、补偿基本规则的规定;第五章对民事权利的具体规定和第八章对民事权利具体保护措施的规定等。这些规定,为市场主体(民事主体)按市场内在规律进行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运行活动,提供了基础性法律规范的支持。

 

其次,“特别法人”的民事主体行为得到清晰界定。在民事主体资格方面,《民法总则》适应市场经济的现实,于民事主体部分在自然人、法人两大类主体之外,增加了非法人组织这类民事主体,在法人主体内增加“特别法人”的规定。取得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就是市场主体,由此规定,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可以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均可以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这些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诸如商品买卖、商业性或者公益性服务的提供与利用,以自己的名义取得或者转让国有和集体的土地使用权等一系列民事活动,其独立的主体资格就不再存疑。同时,在我国《民法总则》调整民事主体的这些规范安排下,配之以有关专门法律、法规的规范安排,我国非法人组织和特别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和消灭也不再有随意性,必须履行法定的具体程序,由此十分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良性运行。

 

第三,《民法总则》与时俱进,对民事权利类型规定丰富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仅具有财产性利益的客体越来越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产权和人身权要求也不断提高,国家不断完善立法,现实地、全面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总则》不但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具体类型,还规定了知识产权客体的具体类型。第一,在财产权利方面,具体列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第二,在人身权利方面,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具体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具体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三,在知识产权方面,《民法总则》第123条概括性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同时,对知识产权的客体具体类型做出了规定,即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第四,肯定了自然人个人信息可以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客体。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第五,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需要,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即概括性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27条)。第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保持民事权利一定程度的开放性。

 

最后,《民法总则》对市场经济下民事行为复杂性体现前瞻意识。市场经济离不开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运行活动,这些活动的绝大多数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进行的,我国《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构成要件、核心要素、效力规则,以及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和委托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定义务、效力规则等做了全面的规定。

 

总之,如果说《民法通则》是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的产物,那么,《民法总则》就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产物,它虽然与现行的我国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等民法典内部规范之间,以及其本体内部的规范之间的体系化、制度的完备性、协调性方面还有些不足,但是,其总体还是适应社会现实需求,反映我国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要求的,内部体系也是科学的,它的颁布与实施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有序发展。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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