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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高空抛物”的“有关部门”是谁?人大代表:民法典应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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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杜晨薇 吴頔 曹飞 2020-05-24 20:56
摘要:我认为应该直接明确责任部门,否则有可能存在各部门间的推诿现象,从而延误查清侵权人的时机。

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今晚接受记者视频连线采访时表示,民法典的编撰是依法治国的里程碑,展现了我国法治上的进步。

陈晶莹表示,民法典的编撰体现出了三方面的重大意义。首先,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立法制度进一步发展的体现,意味着中国的法治进入到了新时代,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

陈晶莹说,其次,民法典的编撰很好地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需求。“大家知道,民法典就是民事权利的一个宣言书。”她认为,随着近年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科技颠覆性地发展应用,广大人民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于公平正义、人格尊严、环境安全等方面的保护诉求也随之提高。因此,人民群众也希望通过这个法典,更好保护他们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的编撰,对于我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非常有益的。民法典基于多年来的民事立法实践、经验积累总结,是民事制度的系统集成,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陈晶莹认为,这部民法典有别于西方的立法精神、立法体例,尤其突出的是两大特征。一方面是该法典自始至终贯穿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中心和原则。“比如我们的人格权,从体例上就作为民事权利之首,被放在所以权利的最前面。这也体现了中国特色民法典‘先人后物’的特色。”陈晶莹说,从内容上看,法典之中,多处都可以看到以人为本的精神。包括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生育权等,也包括大家普遍关注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陈晶莹认为,民法典的第二个特征是凸显了时代特征,具有时代性。比如将“人格权”单列一编,这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早在去1982年的宪法中就对“人格尊严”进行了规定。“从当初的‘人格尊严权’到今天整整一篇的‘人格权’,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同时她认为,民法典对互联网时代下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权的关注也体现了时代特征,比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侵权、跨境电商平台等。

针对民法典草案中涉及“高空抛物”的法条,陈晶莹也提出了建议。“目前,民法典已经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保障措施,若没有采取,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对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的‘有关机构’没有明确。我认为应该直接明确责任部门,否则有可能存在各部门间的推诿现象,从而延误查清侵权人的时机。”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张驰 摄 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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