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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份生态环境“免罚清单”施行,11种违法行为满足条件可获“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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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玺撼 2020-05-09 20:16
摘要:发布“免罚清单”,并非预示着要放松环境执法监管。

上海在生态环境领域深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生态环境领域11种轻微违法行为,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将不予行政处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5月9日表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从即日起开始施行,这是上海生态环境管理领域的首份“免罚清单”。

“免罚清单”明确的11种免罚行为主要涉及建设项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环境管理等5个生态环境领域。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免罚清单”是上海生态环境部门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免罚清单”出台前,监管部门走访调研监管部门、企业,了解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上海近5年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目前,这11种轻微违法行为基本涵盖了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中各方比较关注的问题,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有利于上海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也是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助力复产复工。

不过,发布“免罚清单”,并非预示着要放松环境执法监管。记者注意到,“免罚”有严格的前提条件,比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是首次发现、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及时整改等。

比如第9项免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明确,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只有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且属于首次被发现,还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才能免罚。

不是不罚,而是更加精细化地执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表示,“免罚清单”出台后,对不符合免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厉查处、有力打击。

同时,“免罚清单”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将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具体化、规范化,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的精细、公正、文明。

执法的目的不是处罚,而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业内人士表示,对于非主观犯错的初犯者,“宽恕”有时比严惩更让他们触动,更能发自内心地尊重、遵行法律。

包含《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在内,上海目前已出台3份“免罚清单”,覆盖了市场监管、文化市场、生态环境等4个执法领域,涉及广告、合同、旅游、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20余个类别、61项免罚事项。

截至今年4月底,上海行政执法单位共适用“免罚清单”不予处罚907个案件,900余家市场主体因此受益。


【11种免罚行为】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责令备案后及时备案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违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但所有者已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并领取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0.01吨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整改的;

九、违反《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制定操作规程,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首次被发现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栏目主编:张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编辑邮箱:shgcggk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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