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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手了,高空抛物的“黑手”能被捉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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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吴兴人 2019-08-27 06:39
摘要:有了法律,还有一个执行的问题。“执行难”,往往比立法更难。为了避免“一人得病,全楼吃药”,最要紧的是要查找肇事的责任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近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两字,分量很重。一旦通过,意味着当你从窗口随手扔出一包垃圾时,就已经构成违法。你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还要追究你的不可脱逃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现在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我们走在马路上,最大的危险是冷不丁地从高空抛下来一个物件,万一被击中,轻则受伤,重则丧命,令人防不胜防。你头上即使装了一顶保护伞,也没用。

“头顶上的安全”问题,在大城市中不断发生,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提供了一组数据,从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是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有31件,这31件里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冤有头,债有主。最麻烦的高空抛下的物件,导致了人身伤害,但找不到物件是谁抛的,结果只好“一人得病,全楼吃药”。这当然是很大的不公平。许多“吃药”者齐声喊冤,但出于人道的关怀,“全楼吃药”是不得已而为之,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虽然能给受害人一定救济,但的确是加重了无辜业主的责任和负担。

现在好了,维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进一步有法可依,人们有了更多的法律保护。

不过,有了法律,还有一个执行的问题。“执行难”,往往比立法更难。为了避免“一人得病,全楼吃药”,最要紧的是要查找肇事的责任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也就是说,发生了高空抛物案件,及时调查很要紧,及时查清责任人,这点决不可马虎。

为此,公安机关可以把工作做在前头,依法采取安全监控措施,在保障居民的隐私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张开“天眼”,实现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时监控,便于对高空抛物行为取证。

维护“头顶安全”,也要加强社会动员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公布力度,增加社会公众的知晓率,警示所有人养成文明习惯,遵守法律法规。成年人不仅要做到不从楼上乱扔任何物品,还要教育约束管好孩子,杜绝从窗口抛出玩具和瓜皮果壳。

维护“头顶安全”,还要注意一些容易忽视的角落。如对于违规搭建的广告牌,户外的空调机的底座,疏于保养的外墙,都要仔细地加以检查。有时一片松动的玻璃,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无心之失”,都可能酿成悲剧。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要求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今年7月3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将两块广告牌玻璃从四楼扔下,造成楼下停放的车辆损坏。虽然没有人受伤,但他仍然被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则新闻告诉人们,出了高空抛物事故,即使没有酿成悲剧,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明乎此,有关部门岂可马马虎虎?

栏目主编:朱珉迕 文字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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