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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靖黄蓉穿越成大学生?金庸诉《此间的少年》宣判:不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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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18-08-16 20:49
摘要:如今,类似的二次创作在互联网上如过江之鲫。

郭靖、黄蓉是金庸笔下《射雕英雄传》中的知名人物,但在江南2000年所著网络小说《此间的少年》中,他们却成了同一所大学里的大学生。令狐冲、穆念慈、杨康等金庸小说中的人物,也在《此间的少年》中现身。2015年,金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原作者江南,及统筹、出版商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对该书进行销售的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今天下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作家查良镛(CHA,Louis)(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杨治应赔偿查良镛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人物姓名为单纯要素不构成具体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记者注意到,金庸代理律师牟晋军团队今天在其微信公众号“牟晋军律师团队”上发布了一审判决书,46页判决书详细解释了为何法院会作出如此判决,对于今后此类案件,或许也有参考意义。

 

判决书指出,根据“思想与表达两分法”,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具体到小说中,其内容主要由人物、情节、环境三个要素构成,当具有特定性格特征与人物关系的人物名称以具体的故事情节在一定的时空环境中展开时,其整体属于对思想的具体表达。但若是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作为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进行比对时应该从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着手,而不是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

 

经过比对,《此间的少年》使用了数十个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名字,但同名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在具体表达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上并不一致。如原著中的康敏阴险歹毒,杀死了自己丈夫,而《此间的少年》中的同名角色却豪爽仗义。因此,法院认为,从整体上看,《此间的少年》使用的金庸小说中的元素属于小说类文字作品中的惯常表达,是一部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

 

在此情况下,《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此间的少年》是江南重新创作的文字作品,并非根据金庸作品改编的作品,相关读者因故事情节、时空背景的设定不同,不会对金庸作品中人物形象产生意识上的混乱,《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借“郭靖”“黄蓉”之名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能作为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但也不意味着他人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这些元素。原因就在于,金庸作品知名度极高,影响力很大,其中的人物名称、性格等已经具备了特定的指代和识别功能,具有较高的商业市场价值。

 

《此间的少年》大量使用这些元素,可以视作同人作品。若“同人作品”创作仅为满足个人创作愿望或原作读者的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则可以视作思想的传播丰富文化市场。江南在创作《此间的少年》初期,仅发表于网络供网友免费阅读。但此后,他将该书出版发行以获得版税等收益,行为已经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所以,他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包括图书销量、市场份额、衍生品开发等方面与金庸均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当受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江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借助金庸小说中的元素,扩大了自身作品的影响力,挤占了金庸使用自己的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该由金庸享有的商业利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IP市场大热,二次创作的边界在哪里?

 

案件宣判后,江南在其新浪微博上发文,称“一审判决历时弥久,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此间的少年》没有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权,对于一段时间里妾身未明的《此间的少年》,这当然是个好消息。然而不正当竞争也是一记响亮的警钟,是否算搭车宣传、什么样的“借势”是合理合法的,留下许多功课给我和我合作的出版机构。”

 

事实上,与如今网文圈作品的抄袭不同,《此间的少年》故事背景与金庸小说并不相同,只是其中人物姓名大多来自金庸小说,性格也颇为相似,法院也认为其属于金庸小说的“同人作品”。因此,金庸起诉的消息传出之后,舆论将其称之为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

 

“同人作品”最早兴起于动漫文化,是指借用知名小说、漫画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设定等元素而重新创作的作品,属对他人知名作品的“二次创作”。“同人作品”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中人物姓名与原著相同,但作品的时空背景、故事情节却与原著明显不同,如去年曾一度流行网络的“林黛玉 X 伏地魔”组合,便是网友二次创作的产物。

 

如今,类似的二次创作在互联网上如过江之鲫。记者就“同人作品”是否侵权咨询法律界人士,得到的答复是目前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只能结合作品的具体内容来判断,“事实上,如今网络上流行的很多‘二次创作’,比如电影片段剪辑等,都游走在侵权的边缘。一般情况下,权利人认为这些创作有助于自己作品的传播,所以很少追究。”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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