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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公司向员工发放福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转自: 2026-10-28 16:03:59

不少公司会采购或将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福利。那么,公司发放的福利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一起了解~

情形一: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解析:在此情形下,公司发放的员工福利,增值税处理需要视同应税交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情形二:外购产品用于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解析:在此情况下,企业用外购的礼物发放给员工,不视同应税交易,若是外购礼品取得专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发放福利环节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情形三:购买购物卡用于发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供稿:郭爽

制作:张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