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上观号 > > 文章详情

“碰瓷”索赔50万元反被判赔5.5万余元!上海法院首次支持恶意诉讼反赔

转自: 2026-10-27 18:16:44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下称长宁区法院)审理的原告上海某公司(曾用名上海博某公司,该案反诉被告)与被告博某中国公司等四公司(反诉原告)之间的虚假宣传纠纷案判决正式生效。

该案中,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博某中国公司等四公司实施的被诉宣传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同时,经审查认为,上海某公司提起虚假宣传诉讼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博某中国公司等四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令上海某公司赔偿博某中国公司等四公司翻译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5.5万余元。

据了解,该案系上海法院首次在反诉程序中支持恶意诉讼反赔请求。该案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对不正当竞争纠纷领域的恶意诉讼行为予以了严厉打击,对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情回顾

前案败诉后,转而提起虚假宣传诉讼

上海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主要从事空调运维、清洗、维修改造等业务。博某中国公司等四公司为关联公司,主要从事热力产品、制冷、空调设备、空气净化器等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等。

记者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由来已久。

2023年,博某中国公司关联德国公司针对上海某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其相同字号“博某”字样的行为,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称普陀区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公司停止使用“博某”作为企业名称,并赔偿相应损失。

上海某公司不服,于2024年12月19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8月1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海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某公司依旧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6年3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5年2月,在上述案件二审审理期间,上海某公司针对博某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北京公司的宣传内容进行了取证,涉及52款产品、212条宣传内容,主要内容集中在“专利技术”“节能环保”“进口”及“静音”“快速拆卸”等方面的表述。

随后,上海某公司针对上述取证的宣传内容向行政机关发起投诉,认为博某中国公司和其关联北京公司存在虚假宣传。2025年6月6日,博某中国公司的关联北京公司向行政机关提交了说明函以及相关专利认证书、各类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据上海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根据行政机关向其发送的短信,该投诉处理情况为中止调查。

2025年6月27日,上海某公司以虚假宣传为由,将博某中国公司等四公司共同起诉至长宁区法院,并索赔50万元。

上海某公司主张,博某中国公司关联北京公司没有在产品宣传中提供相关依据或认证证书,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可靠和具有宣称的环保、专利技术等,相比同类产品具有明显的质量、功能、性能等优势,此举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博某中国公司等三家公司网站之间存在深度链接,故四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博某中国公司等四公司共同辩称,其不构成虚假宣传,所有宣传内容均有专利报告、检测报告,亦不存在引人误解的表述;涉案网站是博某北京公司独立备案,属于可以直接进入的独立网站,与其他被告无关。

同时,上述四公司认为,上海某公司提起虚假宣传诉讼属于企业名称案件一审败诉后的诉讼策略,该公司曾于2025年以与本诉同样材料、同样请求、同样事实与理由,向行政机关发起投诉,最终行政机关对该投诉不予立案。然而,上海某公司又以同样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上海某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基于此,博某中国公司等四公司向长宁区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上海某公司赔偿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翻译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法院判决

原告起诉构成恶意诉讼,判决反赔

关于上海某公司起诉博某中国公司等四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公司主张博某中国公司等四公司宣传内容存在虚假、引人误解的情形,应当就此提供初步证据,但未提供任何初步证据。相反,博某中国公司等四公司提交了70余份证据,足以证明相关宣传内容均有对应依据,所使用的相关用语亦属普通消费者可以理解的范畴,故被诉宣传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博某中国公司等四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公司在前案一审败诉后即进行了行政投诉,并就相同事实提起本案诉讼,诉讼对抗性明显。同时,诉讼中,上海某公司消极举证、经人民法院多次释明仍不提供任何证据,并将博某中国公司关联公司列为被告却不配合涉外送达。在诉讼过程中,博某德国公司起诉上海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维持原判,上海某公司拒不履行该案生效判决义务。综合其提起诉讼的时机、诉讼中的具体表现及其有悖诚信的诉讼行为等情况,足以认定上海某公司构成恶意诉讼。

据此,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海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上海某公司赔偿博某中国公司等四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翻译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折合人民币5.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上海某公司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以反诉实现救济,明确恶意诉讼认定思路

该案承办法官、长宁区法院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副庭长赵琛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审理具有两个典型意义:

一是程序方面,法院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以反诉方式受理了被告提出的恶意诉讼赔偿请求。一般情况下,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是可以通过“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纠纷”来进行救济。但是另行提起诉讼,需要付出一定的诉讼成本,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消耗。因此,在被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权利滥用,并且主张赔偿的范围系其因该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情况下,允许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以反诉形式提出反赔。此举能够降低当事人,特别是诚信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能够对滥用权利的当事人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

二是实体方面,明确了不正当竞争领域中恶意诉讼的判断标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恶意诉讼的情形多发生于专利诉讼或商标诉讼中,而不正当竞争诉讼是基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发起诉讼的权利依据也较为宽泛,在恶意的判断方面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本案认定原告提起的虚假宣传诉讼构成恶意诉讼,主要是考虑到:

在客观方面,原告对其起诉所依赖的基础事实未提交任何证据,客观上缺乏起诉依据却在法院释明、被告提供证据后仍坚持缠诉;

在主观方面,结合原告起诉的时机、起诉方式、诉讼中种种与正常诉讼当事人明显不符的行为表现可以判断出,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目的并非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而是意图通过诉讼消耗前案纠纷中的对手。

与以往专利或商标案件中认定恶意诉讼的标准相比,不正当竞争领域认定恶意诉讼应当更为审慎,不能仅从权利基础、诉讼结果衡量,还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诉讼策略和诉讼表现。(《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姜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雅文

审校:石磊

审核:聂莉

(如涉及版权或其他权益问题,请及时联系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