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上观号 > > 文章详情

【涨知识】文旅消费正当时,税费知识请查收

转自: 2026-10-26 16:34:29

沪上文旅市场活力涌动,城市微游、文博观展、休闲出行、研学体验等多元文旅消费持续火热。对于广大市民游客而言,游玩消费时会遇到不少税费小疑问;从事文旅行业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经营中也有不少税费政策需要留意。

今天,申税小微结合上海本地文旅场景,梳理文旅领域高频税费热点,不管是出行游玩,还是企业经营,都可以收藏学习!

场景一

打卡文博场馆、城市景区,各类涉税消费有区别

市民小周开启上海城市文旅之旅,先后打卡美术馆特展、城市公园,还体验了园区观光电瓶车。那么门票、园内观光项目,在增值税政策上有哪些不同呢?

申税小微:不同文旅消费项目,涉税处理有所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 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

场景二

企业发放免费旅游福利,别忘了个税处理

不少企业会以团建形式,为本单位优秀员工、外部合作人员安排免费旅游,相关全部费用由企业承担。这份 “免费出游”的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税小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需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若为本单位雇员提供旅游奖励,相关费用计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任职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若为非雇员的外部合作人员提供旅游奖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场景三

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差额征税这样用

上海一家旅行社承接城市建筑研学旅行团,收取全部团费后,需要支付相应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门票等费用。旅游服务的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该如何正确运用?

申税小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扣除凭证要点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开票提示

选择差额征税的,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文旅活力释放,税费护航相伴。无论是市民出行消费,还是文旅企业日常经营,懂政策、守合规,方能安心畅游、稳健经营。

供稿:白禹铭

制作:韩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