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2天加迟到36次被辞退
被公司开除。
员工却说公司制度未经公示,
解除不合法?
法院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2018年9月27日,孙某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商务经理岗位。
《劳动合同》约定:孙某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孙某若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累计2日旷工等情形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019年7月23日,公司向全体人员发送关于考勤的电子邮件,邮件附带的《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规定:迟到半小时以上记为旷工半天,正式员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钉钉打卡记录显示孙某累计迟到36次,且在9月29日、9月30日缺卡2天。
2019年10月22日,公司向孙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孙某上班时间无故旷工、严重迟到次数频繁违反《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孙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1479.89元等。该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1479.89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合同约定累计旷工2日可解除
孙某缺卡属实,解除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8年12月27日所签《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孙某无正当理由累计2日旷工,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孙某虽主张该合同并不真实,但所提交现有证据不足以佐证该主张。
孙某虽主张其2019年9月29日、30日系去拜访客户,但未就此举证,故采信公司主张,认定孙某旷工2日。
现公司依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孙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孙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1479.89元。
孙某提起上诉称,其无需进行考勤打卡,对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不知情;2019年9月29日、30日有工作安排,不属于旷工;公司的考勤制度未经民主程序表决,属无效条款;且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天方达到辞退条件,即便认定旷工2天,辞退条件亦未成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二审:频繁迟到旷工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孙某在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的钉钉打卡记录显示其迟到36次及缺卡2天。公司虽未提供《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系经民主议定程序形成的有效依据,但遵守单位考勤管理规定,按时上下班是对于劳动者基本的纪律要求。
孙某在近三个月的时间里累计迟到36次,旷工2日,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故公司以孙某旷工及频繁迟到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具有充分合法依据,不构成违法解除。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长有话说
@劳动者
遵守劳动纪律
是劳动者基本底线,
切勿心存侥幸!
@用人单位
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必须走完民主公示程序,
合规才是管理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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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封面:
案号:(2023)京03民终19213号
申工社综合整理劳动法库、裁判文书网等
本期编辑:凌睿
视频制作:钱雨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