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
详见⬇️
0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贝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眷(厦门)高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何智超、周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眷(厦门)高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何智超、周静未履行(2024)沪0112民初89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人民币4,515,61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上海贝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何智超,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满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林路312号301室,身份证号码:62040219670130****。
被执行人:周静,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观里12号4栋3单元1楼1号,身份证号码:51010319690810****。
凡知晓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2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2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9月10日至2027年9月9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5732,联系人:陈楚行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0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爽与被执行人邵翊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翊洛未能履行(2024)沪0112民初158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邵翊洛尚未履行金额为人民币9,873,216.95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李爽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邵翊洛,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夏荷路99号铂悦府Y16幢101室,身份证号码:34122719840825****。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因提供有效的材料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支付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5833,联系人:郭轶琨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03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忆虹与被执行人梁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韶云未能履行(2025)沪0112民初512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梁韶云尚未履行金额为人民币11,272,000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宋忆虹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梁韶云,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258弄意和家园12栋2801室,身份证号码:61010319680410****。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因提供有效的材料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支付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5833,联系人:郭轶琨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0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子学与被执行人许磊、上海长信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磊、上海长信典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2025)沪0112民初342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许磊、上海长信典当有限公司尚未履行金额为人民币3,260,700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杨子学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许磊,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谢卫路258弄6号701室,身份证号码:23020219830929****。
被执行人:上海长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581-583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79169015Y。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因提供有效的材料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5833,联系人:郭轶琨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05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新、王国平与被执行人周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晴未能完全履行(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晴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1,714.61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刘建新、王国平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周晴,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西街85弄50号202室,身份证号码:31010319670512****。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2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2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
一年,自2026年9月17日至2027年9月16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5733,联系人:李珺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06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雪峰与被执行人上海起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建新、陈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起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建新、陈鑫未履行(2024)沪0112民初216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陈雪峰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上海起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一幢。
被执行人:李建新,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渭源县路园镇三河口村五社36号。
被执行人:陈鑫,男,199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亭口镇二厂村108号。
凡知晓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经法院核实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给申请执行人的,悬赏金额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给予支付。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9月24日至2027年9月23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4781,联系人:汤岚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07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永明与被执行人孙孟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孟建未能履行(2025)沪0112民初32790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孙孟建向郭永明返还押金2,700元,并支付违约金2,700元、公告费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郭永明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孙孟建,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小辛集乡白住址庙村碾盘孙庄50号1户,身份证号码:34122419790804****。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10月8日至2027年10月7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4832,联系人:张桐珲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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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上海闵行法院
编辑:方佳璐
审核:刘垦博 石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