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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混投垃圾?严查+处罚!

转自: 2026-10-09 16:23:13

近期,闵行城管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市民、商户贪图便利,将干湿垃圾混投,且多次拒不整改。为严肃规范分类秩序、强化普法震慑,现将典型违法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2026年8月4日,华漕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保乐路168弄小区垃圾厢房开展巡查时,发现居民胡某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当即责令其整改。当事人以急于上班为由拒不配合整改,执法人员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当事人正确分类投放,落实整改。

案例二

2026年8月13日,吴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剑川路198弄小区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检查,发现居民袁某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于同一收集容器。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并责令整改,当事人拒绝配合整改,经现场普法教育后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并现场指导当事人正确分类投放,当事人承诺今后规范分类投放。

案例三

2026年8月21日,虹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红松路巡查时,发现某商铺经营者将外卖剩菜剩饭等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至垃圾桶内,现场指出其违法行为并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其立即整改。8月25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当事人再次混投、拒不改正。鉴于当事人经劝阻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其改正。

案例四

2026年9月8日,颛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颛盛路35弄小区垃圾分类投放点巡查时,发现居民位某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现场拒绝整改。执法人员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并开展普法宣教,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承诺今后规范做好垃圾分类。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该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均因贪图一时方便、心存侥幸而受到行政处罚。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自觉履行分类投放义务,从自身做起、从家庭做起,规范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小区物业等管理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劝导,及时发现、劝阻、上报混投等违法行为。全区城管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查处各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引导市民自觉践行垃圾分类,共同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素材:区城管执法局

编辑:杨陶然

审核:刘垦博 戎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