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施行。上海市: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服务包”和政策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全额支付;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南京东路、南京西路、陆家嘴、淮海中路、徐家汇、豫园、北外滩、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商圈更新和发展。
全国范围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对参与国防动员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享有的权利方面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施行,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包括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等69件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一起来看↓
上海
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上海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完善本市生育保险政策,加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切实降低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提升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升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保障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并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生育或者流产的(以下称“职保生育妇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产科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保电子凭证等医疗保障凭证结算。
职保生育妇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产前检查记录档案(“大卡”),自建卡之日起至产后42天康复检查发生的“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以下称“服务包”)内的医疗费用,先使用4500元/人的生育医疗费补贴额度,额度用完后,仍由本市生育保险全额支付。“服务包”以外的医疗费用,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二、全额保障政策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职保生育妇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自末次产科入院起至完成分娩(妊娠7个月以上流产的,视同)从产科出院止。结算日期最早始于妊娠满7个月(早产除外),最晚截至产后42天,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当次的政策内医疗费用,由本市生育保险支付。
职保生育妇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三、优化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流产,按照职保生育妇女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包”和政策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本市生育保险支付;其他医疗费用,由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其他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生育妇女参照执行。
四、做好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参保生育妇女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服务包”和政策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本市生育保险支付。其中,“服务包”内的费用,生育保险在4500元/人的补贴额度内支付,额度全部使用完毕后,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五、实现个人“无自付”
“服务包”和政策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全额支付,参保生育妇女个人“无自付”。
参保生育妇女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内将4500元/人的补贴额度使用完毕的(本市和异地合并计算,不分先后),可以在分娩后申领剩余部分。
六、探索儿童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6岁儿童(上年末未满7周岁)的缴费和待遇享受,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结算的费用,转由生育保险承担,通过居民医保渠道统一结算。
七、加强对医疗机构生育服务支持
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生育服务的支持力度,按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的住院病例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予以保障支持。
本市医疗机构应规范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改善就医体验,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快信息系统改造,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及时上传“服务包”和住院分娩相关费用,出具真实有效的《生育医学证明》。
八、加强组织协调
医疗保障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业务指导,充分利用智能监管系统,加强生育保险监督检查。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生育保险经办服务,确保生育妇女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及时向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促进合理诊疗,及时共享医疗机构信息。财政部门加强生育保险相关基金收支、运行管理。
九、其他有关事项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费的,在该单位就业的生育妇女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用人单位和生育妇女按照规定补缴后,生育妇女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本市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二)“服务包”根据产科诊疗规范和临床实际,需作调整时,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三)生育医疗费用相关待遇申领、支付结算等经办细则由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4〕11号)废止,本市原有文件规定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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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上海生育保障再升级:10月1日起实现个人“无自付”
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政策的过渡衔接经办问答
我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新政策明起实施!谁能享受?怎么享受?划重点→
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下载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zhengceapp/detail?businessId=61adb44f0c7e4a2fbbb0d20d4fedbb25&siteId=0038

关于延续实施2026年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即时摇号的公告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布关于延续实施2026年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即时摇号的公告,该活动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
活动期间,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可在每日7:00-22:00通过“上海商务”官方平台“政务服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入口,报名参加即时摇号。
个人消费者提交报名信息时,系统将对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上传的新购车辆发票进行实时校验。发票未通过校验的,将无法完成报名。
发票通过校验且中签的,可获得补贴申请资格。发票通过校验但未中签的,在本公告活动期间,可于次日起再次参加报名摇号。个人消费者可在报名渠道查询中签结果。摇号中签的消费者信息由第三方公证机构备案。
本公告未规定事项,仍按《2026年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详见↓
即时摇号继续!包括家电、汽车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及自主品类购新

《上海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上海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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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zhengce/detail?businessId=1a651596bfef4c8bb5d44b2d7f2c0cd4&siteId=0039
《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酬金制)》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酬金制)》,自202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
一、《物业服务合同》旨在引导物业服务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服务活动,供制定选聘方案和签约时参照使用。
二、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的宣传、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三、《物业服务合同》通过市房屋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fgj.sh.gov.cn)、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scjgj.sh.gov.cn)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本版本之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再推行使用;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原文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zhengce/detail?businessId=430d54e0b7a9434abb12114020daa578&siteId=001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决定》,该决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决定
(2026年9月1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文商旅体展融合发展,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以新需求引领新供给,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统筹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持续增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功能。
二、本市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引领、供需适配、内外联动、多元共建的原则,培育消费增长新动能、优化消费发展新环境、构建消费保障新机制,打响“上海消费”品牌,不断提升上海全球消费集聚辐射能力、资源配置能力和创新引领能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竞争力、美誉度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三、本市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各方协同的工作格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推进落实。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区商务部门负责推进落实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文化旅游、体育、教育、卫生健康、绿化市容、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外事、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四、本市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等开放平台作用,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集聚全球优质商品和服务,增强全球消费资源集聚配置能力。
本市加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介,发挥国际友好城市等对外交流载体作用,组织办好“五五购物节”、“上海之夏”国际消费季、上海旅游节等主题活动,加强对外宣传,推广城市国际形象,提升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本市打造引领全球消费潮流的消费品牌,完善消费品牌培育发展机制。支持新消费品牌、老字号、“上海定制”品牌发展壮大,构建以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为主体的消费品牌体系。推动国内消费品牌拓展海外市场,加强全球知名消费品牌的引进和保护,构建国内外品牌良性互促的消费生态。
六、本市促进文商旅体展消费提质扩容,培育消费增长新动能。发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支持影视创作、艺术品交易、演艺等产业发展,推动主题公园建设提质升级,打造“一江一河”世界级滨水区,发展乐园旅游、红色旅游、科普旅游、邮轮旅游等;拓展体育消费,推动大型赛事市场化运作,支持举办各类群众性体育赛事;提升国际会展之都能级,支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会,发挥各类展会聚集人流、带动消费的作用。
本市完善文商旅体展融合发展协调机制,打造文商旅体展联动新载体。支持电子票务、在线旅游、文化娱乐等平台与文博场馆、赛事场地、会展场馆以及线下商圈联动,拓展复合型体验消费空间,发展票根经济联动消费模式,释放联动溢出效应。
七、本市扩大入境消费,提升口岸和交通枢纽商业能级,优化通信、交通、行李寄存、标识导览、多语种翻译、多币种兑换、境外银行卡和电子钱包使用等服务,鼓励国内生活服务软件提供多语种版本,积极打造入境旅游“第一站”。
市商务、文化旅游、体育、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丰富商务会展、文化旅游、体育赛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等入境消费场景,支持开发特色入境旅游产品,打造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
市商务、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化免税和离境退税消费环境,完善免税商店布局,扩大离境退税网点覆盖范围。推广离境退税便捷化服务,完善集中退付点服务网络,提升离境退税全流程无纸化服务水平。
八、本市促进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国内外优质品牌主体开设高能级首店,举办首发、首秀、首展等活动。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载体,扩大优质消费品进口。构建首发经济专业服务生态圈,建设引领时尚、定义潮流的全球新品首发地。
九、本市促进数字消费高质量发展。扩大数字产品消费,增加新一代智能终端产品有效供给;创新数字内容消费,支持动漫、游戏、影视、音乐、网络文学等领域精品创作;拓展数字消费渠道,支持实体商贸企业数字化营销,引导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健康发展。
本市推进人工智能和消费深度融合。增加人工智能产品新供给,促进人工智能产品消费;依托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等载体,打造人工智能商品首发平台;推动人工智能与服务消费创新融合发展,运用元宇宙、大模型等技术,深化消费场景应用;建设“人工智能+消费”集聚区,加快人工智能新产品新服务新场景示范应用。
十、本市倡导绿色消费理念、低碳生活方式,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加强绿色低碳产品生产和推广,丰富绿色消费品供给,发展绿色商场、绿色餐饮、绿色住宿,推动绿色消费。
十一、本市推动夜间经济发展。打造24小时活力城市,丰富夜购、夜食、夜娱、夜读、夜展、夜秀、夜动、夜游等活动;发展主题特色市集、街区演艺活动等夜间消费业态,打造夜间经济人气地标和夜生活好去处。
十二、本市培育发展青春经济,丰富青年群体创意型供给,促进成长发展型消费。发展主题零售、沉浸体验、兴趣社交等青春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青春经济集聚区,打造潮玩经济、电竞消费、文创消费等特色商圈、商街、商场;加强青年消费观念引导,促进青春经济健康发展。
十三、本市加快发展银发经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增加多样化养老照护服务,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老年宜居产业,推动老年人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拓展智慧适老化产品和服务。
本市提高银发消费市场供给质量,发展银发旅游产业,丰富老年文娱业态,拓宽老年教育范围。
十四、本市推动生活服务消费提质惠民。打造具备国际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美食地标,推动餐饮服务消费升级,建设国际美食之都;培育优质酒店和民宿,促进住宿业健康发展;优化多元化育儿服务,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家政服务品质,促进家政服务消费;发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服务消费。
十五、本市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丰富商品品类,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推动化妆品、服饰、智能用品、文创产品等时尚消费品产业发展;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推动消费品与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相适配。
十六、本市科学编制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完善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服务配套设施和周边商业配套,提升城市空间资源共享水平。结合城市更新行动,优化交通枢纽与消费载体的交通对接。
本市依法推进商办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续期工作,保障商业企业稳定经营。推进存量商业更新,在确保合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商业设施改造项目土地用途兼容、建筑功能混合,加强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商业设施保护和活化利用。
十七、本市聚焦打造国际级消费集聚区和国际消费窗口,构建辐射国际国内市场、具备全球资源吸引力和时尚潮流引领力的标志性商圈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南京东路、南京西路、陆家嘴、淮海中路、徐家汇、豫园、北外滩、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商圈更新和发展;优化商圈交通组织与慢行系统,强化数字孪生、智慧治理、绿色低碳等场景应用,引进和培育专业化运营主体参与商圈建设;盘活商圈后街、支马路等存量空间,打造差异化、主题化以及具有海派文化特色的潮流街区与夜间经济集聚区,形成主街引领、后街支撑、多点联动的商圈发展格局。
本市推动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的商圈共建机制,支持相关行业协会设立商圈发展专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重点商圈首席规划师、首席联络官、首席项目执行官制度,加强零售商业设施运行监测,统筹推进城市更新与业态升级。
十八、本市深化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面向社区居民日常消费需求,引导配置便利店、早餐点、菜场等基本保障业态和文娱体育、健康养老等品质提升业态,鼓励社区商业与居民社交、社区服务等融合发展,提升社区商业丰富度、便捷性和安全性。
市规划资源、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区商业用地保障,规范发展即时零售配套设施,打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社区商业服务设施。
十九、本市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提升城市消费吸引力。推进国际友好、全龄友好等设施建设,提升沿街立面、户外广告与招牌、绿化设施、环卫配套等硬件品质。
本市加强市场秩序、商品和服务质量、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综合监管和治理。加强消费新业态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建立协同发展体系。倡导商户诚信合规经营,推广质量自我承诺制,加强商圈诚信建设。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快速调解等纠纷处理方式,打造诚信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十、本市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营造有利于新型消费发展的创新生态。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体育、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网信、消防救援、规划资源、绿化市容、城管执法、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守牢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本市优化营业性演出、体育赛事和促消费活动的审批流程,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行跨部门并联审批,精简申请材料,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
绿化市容、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优化外摆、市集设立的备案和审批流程,完善夜间消费集聚场所周边交通出行、车辆停靠等配套管理措施。
二十一、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开展行业研究、标准制定宣贯、交流合作、专业培训,参与“上海品牌”认证、新领域前瞻性研究、新业态培育评估、消费创新生态构建等工作。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发挥桥梁纽带、社会监督等作用,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举措,完善与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推动消费者与经营者良性互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十二、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其他省市的合作交流,强化优势互补、协调联动,推进区域消费市场共建、消费资源共享。实施“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推动标准互认、监管协同、维权联动。
二十三、本市用好相关专项资金,支持首发经济、商业品牌、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国际化消费环境等建设发展。
市发展改革、地方金融、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运用相关财政金融支持工具,落实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个性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金融对提振和扩大消费的积极作用。
二十四、本市强化消费领域人才队伍培育,依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培育消费领域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人才引进配套政策,对引进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所需的紧缺人才、境内外高端人才,按照规定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十五、市商务、统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覆盖商品消费、服务消费、经营主体的消费统计体系,提高消费统计数据质量,深化统计成果在政策制定和市场服务中的应用。
二十六、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工作情况的监督。
二十七、本决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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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s://sww.sh.gov.cn/zxxxgk/20260923/285b2ca7a03d4bfaab8e91ad0c9b1e3b.html
《上海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优化调整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根据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统筹建设方案,明确本办法所称的软科学研究基地是由市科委组织建设,为上海科技决策提供支撑的高水平软科学研究平台。
二是明确基地布局定位。进一步明确软科学研究基地要围绕国家和我市重大发展战略,聚焦全球科技创新趋势、前沿科技和未来产业发展,坚持“一基地一特色”,加强“硬科技”领域布局。
三是强化基地支撑科学决策作用。明确基地要开展科技创新规律、前沿领域跟踪、未来产业布局、专业科技服务等方面的软科学研究,产出针对性、时效性强的研究成果。
四是强化基地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市科委在统筹基地布局建设、批准基地重大事项变更等方面职能;强化项目管理机构协助市科委开展日常运行管理、加强对基地承担单位和基地的服务及监督检查职能;明确基地承担单位在落实基地建设主体责任,强化对基地运行保障方面职能;明确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围绕重点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等职能。
五是健全基地评价和退出机制。明确基地以三年为一个建设运行周期,到期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综合绩效评价在“合格”及以上的基地,按流程进入下一周期建设;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基地,明确要求退出基地建设序列。同时,根据综合绩效评估结果,以“后补助”方式对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基地给予分类资助,并在支持额度上向“优秀”和“良好”基地倾斜。
原文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zhengce/detail?businessId=0beee1d5dc964aae88d423fa33185447&siteId=0016

《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护理站的设置、执业、监督管理等活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护理站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做好本市护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护理站的设置纳入各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护理站基本标准。护理站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点开展护理工作,也可在所在区范围内开展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和康复指导等社区护理工作。对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护理站,可加冠同一品牌的名称。
为满足适宜服务半径和护理质量要求,护理站可在所在区范围内设立多个执业点。已开展执业活动的护理站在所在区内增设多个执业点的,在符合护理站标准并经公示后可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原文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zhengce/detail?businessId=a5d8082d57054ef0bf00af3c784b8bfd&siteId=0012

《长三角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
上海市林业局、江苏省林业局、浙江省林业局、安徽省林业局发布《长三角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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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zhengce/detail?businessId=6619a2274a814c0e9dcac714017becc2&siteId=0039
《上海市推进货运空铁联运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6-2027年)》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上海市推进货运空铁联运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6-2027年)》,该实施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高铁定班产品。按每公斤5.0元标准开展扶持。其中,运价扶持标准每公斤4.0元,揽货扶持标准每公斤1.0元。
(二)零星整车产品。按每公斤3.0元标准开展扶持。其中,运价扶持标准每公斤2.0元,揽货扶持标准每公斤1.0元。
(三)快运专列产品。按每公斤2.3元标准开展扶持。其中,运价扶持标准每公斤1.3元,揽货扶持标准每公斤1.0元。
运价扶持资金根据铁路实际运价采取据实孰低原则。申报重量需要提供铁路和航空两端单证,当航空端单证和铁路端单证显示货物重量不一致时,采取据实孰低原则。
原文链接↓
https://jtw.sh.gov.cn/zxzfxx/20260911/a1a41ff82b8a4659be086c2a177dd3d4.html

《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该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上海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纲领性法规,对于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城市数字化转型、培育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此次立法筑牢安全底线,体现前瞻性,鼓励和支持新兴技术赋能测绘地理信息转型升级和智能化发展。同时立足超大城市特点,强化地理信息数据要素保障和空间治理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和培育地理信息创新应用场景。
测绘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对开展测绘活动的基本要求作了详细规定,《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上海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法律地位,并要求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同时明确安全保密管理要求,强化对包含涉密、敏感内容的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等。

原文链接↓
https://law.sfj.sh.gov.cn/#/detail?id=6a7af71660b2390a3ddfc120
《上海市促进和规范商事调解发展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促进和规范商事调解发展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是明晰职责分工。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分级履行职责,负责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变更、注销及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商务、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保障;发挥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构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二是明确设立准入标准。根据司法部授权,规定商事调解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商事调解组织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含义保持一致。
三是规范内部运行与收费管理。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建立案件质量管理、调解协议合规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商事调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是促进商事调解国际化发展。支持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主动参与相关国际规则、标准的制定,鼓励和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依法到境外开展业务。
五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分层分类商事调解人才培育体系,将涉外商事调解人才纳入本市涉外法治人才库,加强专业化、国际化调解人才队伍建设。
原文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zhengce/detail?businessId=e5f69a0380f345369a224013267a1c8d&siteId=0001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其中第一章和第六章为总则和附则,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明确了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的职责、内容方式、结果应用和条件保障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监督目标和适用范围。《管理办法》所指监督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以促进科技管理的科学、规范、公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科委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是监督对象。《管理办法》明确,接受监督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市科委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三是监督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市科委、受托管理机构、项目实施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等相关主体的监督职责。
四是监督内容和方式。《管理办法》明确了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工作方式。
五是监督结果应用。《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结果的应用范围及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同时尊重科研创新规律,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
六是条件保障。《管理办法》明确了加强监督力量建设和相关条件保障,深化部门间协同联动,推动形成“大监督”工作格局。
原文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zhengce/detail?businessId=52b8e1be81954c44884a9f1704d57862&siteId=0016

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以下简称《国防动员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是完善国防动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增加国防动员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以及实行国防动员工作目标责任制等内容。
二是健全国防动员基础工作制度。对国防动员规划、实施预案的编制主体、编制要求和编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健全完善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相关制度。
三是建立后备兵员储备与征召制度。根据国防和军队改革实际,由于“预备役人员”的规模范围发生了改变,将预备役人员储备与征召制度调整为后备兵员储备与征召制度,并对后备兵员的储备原则、形式和征召程序等作出规定。
四是完善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有关制度。落实国家关于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战略物资储备体系有关部署,对组织实施战略物资储备的主体、储备要求等作出规定。增加战略物资配送有关规定。完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制度。
此外,还健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动员制度,完善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制度,充实国防动员宣传教育制度等。
原文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1773/c1848/c21114/gfdyfxd2/gfdyfxd2002/202609/t20260910_457479.html

《关于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9月29日联合对外发布通知,明确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政策实施期暂定1年。这是中央财政首次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贴息。
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给予贴息支持:一是使用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不包括存量贷款置换;二是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三是所购住房价格不超过150万元。
根据通知,可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最高可达100万元,财政部门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5年。
全文如下↓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通过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支持城乡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减轻新购买首套住房家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对象。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支持:
1.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不包括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
2.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
3.所购住房价格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
(二)贴息标准。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1年,其间经办银行新发放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单户可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为100万元。
(三)分担比例。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别按照90%、10%承担。其中,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四)经办银行。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均可按政策规定办理居民购房贷款贴息业务。
二、资金管理
(一)工作机制。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省级财政部门与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总行、民营银行总行和外资银行境内总部(以下统称经办银行省行)对接建立“省对省”工作机制,缩短工作链条,高效开展贴息资金预拨、审核、结算、清算等各项工作。经办银行无省级分支机构的,由总部与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对接。
(二)操作流程。经办银行省行于政策出台后首月及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当年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于政策出台后第2个月及每年2月底前,汇总经办银行省行贴息资金申请并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地方贴息资金保障。结合政策实施情况,财政部与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省行分别结算贴息资金。贴息期满后,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三、组织实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经办银行结合网签备案及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情况,做好贴息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分类统计、数据监测等方面工作;建立报表统计制度,按月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发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签订贷款合同时,以适当方式告知贴息比例、贴息期限、贴息额度等要素,确保借款人知晓政策内容;按月收息时,自动扣除对应贴息金额,实现“免申即享”,并通过手机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借款人国家政策享受情况。
(二)强化各方协同。财政部牵头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管理,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金融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地产信贷管理,指导督促经办银行依法合规开展贷款发放和贴息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与省级财政部门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同联动。
(三)加强联合监管。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发现通过违规操作套取骗取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对与客户合谋进行违规操作的银行,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关贴息业务。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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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3条,主要规定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包括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二是明确监督检查方式,包括线上巡查、线下核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三是明确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是否履行法定的网络空间安全义务,以及重大活动安保期间的重点检查内容等;四是明确监督检查机制,要求在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机制统筹协调下,加强部门协调、联合检查,减少企业负担;五是明确检查结果运用,公安机关按检查情况采取督促整改、发送公安提示函以及处罚等措施;六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等法律责任。
2018年9月1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10576497/content.html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第一类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二类是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第三类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规定》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一是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二是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三是发现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
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946/202608/content_7079357.html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管理规定》共11章73条,聚焦麻精药品采购、储存、开具、使用、回收、销毁等关键环节,细化完善了各项管理要求。
一是将适用范围由药用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扩大至全部药用类麻精药品(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二是细化了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系和培训考核要求,完善了药房、麻醉科、手术室等重点科室管理,以及回收销毁、安全应急等工作机制。三是增加了知情同意相关规定。要求医师在为拟带离医疗机构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开具处方时,充分告知麻精药品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的法律属性。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需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四是积极发挥信息化在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依托数智技术加强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全流程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2005年11月14日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www.nhc.gov.cn/yzygj/c100068/202609/212c7683a1ec4a2aa5367d5975705e2e.shtml

《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紧急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为有效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紧急国防、外交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在现有应急储备不足,经紧急调拨或者支援后仍无法满足应急需要的紧急情况下,使用预算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暂行办法》适度下放自主权,简化供应商资格审查手续,允许以书面承诺替代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等证明材料,从而保障紧急采购的时效性。《暂行办法》强化程序约束,要求采购文件至少保存15年,结果公告原则上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不具备及时发布条件的最晚在紧急情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确保全程留痕、事后可溯。
原文链接↓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609/t20260914_716131.s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废止一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废止一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57号)等69件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原文及下载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607/t20260731_1406815.html

《消防设施操作员(2026年版)》
修订后的《消防设施操作员(2026年版)》国家职业标准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重点作了三方面调整:
一是取消职业方向划分。取消2019版标准中“消防设施监控”“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两个职业方向划分,整合相关职业功能,拓宽持证人员就业范围,在保障符合职业技能要求的同时最大限度方便就业。
二是优化调整各等级技能要求。将各等级的技能要求优化调整、总体下移,初级工聚焦基础操作与应急处置,中级工覆盖各类消防系统日常监控,构建“基础胜任+核心适配”的层级能力框架。
三是突出职业实际需求。结合一线岗位实际工作场景,优化调整了技能要求。补充消防设施日常巡检、数据测量、基础组件更换等高频作业场景的技能规范;进一步明确各等级技能的操作标准、流程要点,让技能指标更具象、更落地。
原文下载链接↓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rcrs_4225/jnrc/202605/t20260509_575770.html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电子功能技术规范》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电子功能技术规范》(GB/T 47246-2026)推荐性国家标准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是首个针对具有电子功能的儿童座椅制定的国家标准,规定了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识及说明文件等技术内容。核心基础功能方面,涵盖低电量提醒、防夹、儿童约束状态检测、安装提醒、发声装置声响等关键功能要求,对通信交互、数据传输、儿童遗留警示等功能作出严格规定。安全防护方面,细化电池防错装、电子部件破损防伤害等要求,规范全链条电气指标,保障电气安全。机械与可靠性方面,明确振动、跌落等机械负荷标准,以及开关、旋转部件、接插件可靠性指标。
原文链接↓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4E64ADE730758554E06397BE0A0AB633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换电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换电系统技术规范》(GB/T 47352-2026 )推荐性国家标准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结构上,要求电池仓布局合理,并提出换电接口相关要求以确保电池能够快速准确地装入和锁止;操作上,给出了换电操作的常用步骤示意图,引导制造商规范产品使用说明,使用户在不同品牌的换电系统中能获得一致、快捷的操作体验。
标准从电气安全、机械安全及材料安全等多个层面提出严格要求,进一步保障用户人身安全。例如,对换电接口提出耐电压、绝缘电阻、温升等要求,有效防止触电、短路和过热风险;规定电池仓非金属材料和换电接口的阻燃等级,从源头降低火灾隐患。
原文链接↓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4E64ADE731158554E06397BE0A0AB633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子坐便器、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针对电热毯、电子坐便器等产品的特定安全风险、生产工艺特点和行业技术水平,量身定制认证实施规则,将家电大类各种产品共用一个规则的模式,转为每种产品独立编制认证实施规则的精细化管理方式。自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及下载链接↓
https://www.cnca.gov.cn/zwxx/gg/2026/art/2026/art_d9692735aa2e4b1cac3572bb05d1e883.html
《关于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甲氧依托咪酯等3个品种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项针灸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
《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第4部分:三棱针》(GB/T 21709.4—2026)、《针灸异常情况处理》(GB/T 33415—2026)和《穴位贴敷用药规范》(GB/T 33414—2026)三项针灸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修订,将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第4部分:三棱针》系统规范了三棱针疗法的概念定义、操作步骤、禁忌事项等核心内容,对点刺法、刺络法、散刺法、挑治法四种技术操作建立统一标准,为临床、教学及科研领域提供普适性准则。
《针灸异常情况处理》明确晕针、滞针、针刺性气胸、烫伤等11类常见异常情况的科学处理方法,强化针灸诊疗全流程风险防控。
《穴位贴敷用药规范》规范穴位贴敷的药物使用,强化用药安全,细化技术操作,增加穴位覆盖面积规定,科学界定适应症,为基层临床提供可直接参照的技术规范。
原文链接↓
《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第4部分:三棱针》(GB/T 21709.4—2026)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4E64ADE731048554E06397BE0A0AB633
《针灸异常情况处理》(GB/T 33415—2026)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4E64ADE731008554E06397BE0A0AB633
《穴位贴敷用药规范》(GB/T 33414—2026)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4E64ADE731028554E06397BE0A0AB633
来源:上海发布
编辑:李琳
责编:朱竞华、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