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9月18日表决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背景
住宅物业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宜居安居,事关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是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重点领域,也是城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强调,要构建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的城市治理共同体,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筑牢社会和谐稳定基础。202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完善城市治理工作体系,探索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新模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要求,有必要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进行修改,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聚焦物业管理中的裉节难题完善制度设计,为推动实现社区高效能治理、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主要内容
《决定》坚持党建引领物业治理,规范业委会组建运作,创设物业治理委员会制度,支持探索“物业服务+”新模式,以法治方式助力提升城市宜居度和居民获得感。《决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全方位强化党建引领
完善物业管理工作体系
一是明确本市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完善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二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街镇为业主大会、业委会规范运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推动业委会规范运作
健全业主自我管理机制
一是明确街镇及时组建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业委会候补委员,并明确街镇加强对业主大会讨论方案的指导和监督;二是明确居(村)委会可以选派社区工作者为业委会提供专业化支持和帮助;三是加强对业委会委员的监督约束,明确业委会委员禁止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组建物业治理委员会
发挥临时补位救济功能
一是明确符合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选举产生首届业委会或者未能完成业委会换届改选的,由街镇及时组建物业治理委员会;二是明确物业治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会议规则等事项;三是明确物业治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并在业委会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
促进物业服务提质效
推动行业实现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推进智慧物业建设,完善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功能;二是明确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归集要求,并探索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制度;三是明确建立健全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统筹兼顾效率与安全
规范共有资金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加强对利用共有部分获取收入的管理,要求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开立专门账户,有关情况纳入业委会年度报告和财务审计内容;二是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明确管理原则和要求,并对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和程序作了进一步优化。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编辑:臧明华
审核:刘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