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配套工程施工时,因需外接市政管道,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合同,结算时发包方却拒认新增项目款项。松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在广富林街道办事处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一起工程合同纠纷案。后经法院调解,9月8日,发包方同意支付两笔工程款。

合同纠纷庭审现场
施工方、发包方于2023年1月签订了一份自来水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288万元,该工程于2023年9月完工,2025年8月结算后确定为278万元。
令施工方始料未及的是,该合同的施工范围为一园区红线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发现完成该工程需要外接一部分市政管道方能正常使用。因此,2025年5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价为6.5万元的上下接水掘路修复工程合同。
5月底,涉及外接的部分完工。施工方如约向发包方开具了工程款发票,但至同年8月施工方催款后,发包方仍没有给付工程款。今年7月,施工方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发包方给付两份工程合同的剩余工程款及相关的合同违约金。
在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发包方称,外接工程应包含在自来水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内,是整体项目的一个部分,不应另外给付工程款。“当初双方订立外接工程的合同只是为施工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发包方由此拒绝给付该笔工程款。就这一说法,发包方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官审理认为,双方在订立第一份工程合同时,对合同内容的考虑有所疏漏。“就像本案的自来水配套工程,其根本目的就是通水。仅仅完成第一份合同的内容显然不能达成通水的目的。正是订立合同时缺少对这一核心目标的约定,埋下了纠纷隐患。”民事审判庭法官白志中表示。
法官建议在订立合同时,应对工程内容通盘考虑,思虑周密,尽量减少履约过程中易产生争议的事项,同时,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流程规范操作,全过程做好证据留存。务必保存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确认单、竣工验收资料、竣工结算报告等书面材料。
■记者 陈菲茜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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