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本期针对超龄劳动者想要再就业时,需要注意的基本权益保障和法律问题展开解读。
典型案例
年满62周岁的夏先生(化名)于两年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上个月,他在小区的宣传栏看到物业公司贴出的招聘启事,发现自己符合该岗位的招聘条件,便参与了选聘。几日后,他就收到了物业公司的招用通知。
夏先生既希望自己发挥余热再就业,又担心作为超龄劳动者,入职后自己的基本权益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因此,针对合法权益受损时该如何寻求帮助等问题前来咨询。

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暂行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2.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
3.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此外,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同样适用。
法律链接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问: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答:行政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
行政投诉适用于用人单位违反《暂行规定》关于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向超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的情形。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申请劳动仲裁适用于因《暂行规定》明确的四大基本权益,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情形。超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向法院起诉适用于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情形。超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链接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7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部门规章《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暂行规定》打破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丧失劳动保障资格”的传统观念,构建起“以事实劳动为核心、以基本权益为底线”的保障模式。
据介绍,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作出明确的制度保障。

法援律师建议
对用人单位来说,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是法定义务,而非“可选项”。用人单位要增强合规意识,依法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工伤保险、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等,切勿以劳动者超龄为由逃避法定责任,让每一份劳动付出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
证据越完整,维权越有力。法援律师提醒广大超龄劳动者,入职时,务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清楚约定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工作中,注意保留书面用工协议、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安排指令等相关证据材料,遇有权益受损,及时通过法定途径维权。
图片由AI生成
记者:闫 漫
编辑:程 前
责编: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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