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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你的秘方是“硼砂”?!

转自: 2026-09-04 08:00:00

面条、馄饨皮是百姓日常餐桌常见主食

街边现制面食销量大、受众广

少数经营者为追求卖相和口感

违规在面制品中非法添加违禁化学物质

漠视食品安全底线

严重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结合日常监管经验,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切面条食品安全质量检查。现场查获某切面店当事人自制待售湿面条、馄饨皮、干面条及可疑白色晶体物质。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获物品送检,其中干面条检出硼酸,经查系当事人在自制干面条中添加硼砂所致。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行为立案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

硼砂作为一种化工原料,属于明令禁止的非食用添加物质。若人体长期、少量摄入含有硼砂的食品,或造成毒素在体内堆积,无法代谢排泄,可能会导致慢性中毒。当事人林某及其儿子林某某为了使得自制的干面条外观鲜亮,久煮不烂,吸引顾客,在其中非法添加硼砂。当事人林某及林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添加非食用危害物质的规定,已涉嫌食品安全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相关行刑衔接规定,该案件已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责。后经审理,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食品安全无小事,米面制品安全更是民生重中之重。

广大食品经营者务必绷紧安全弦,坚决杜绝添加硼砂等各类非食用添加物质,严格依规合法生产经营,守住食品安全红线。

消费者购买散装面食时,要选择证照齐全、环境卫生规范的经营门店。购买后主动留存订单、小票等凭证,一旦发现面食存在异常口感、异味、变质或疑似非法添加问题,及时通过12315或12345渠道投诉举报,主动维护自身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供稿: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