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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民满意”落在知识产权保护最实处——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系列解读②

转自: 2026-08-21 16:59:2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

“持续优化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被《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下称《规划》)置于重要位置。《规划》中的一系列举措彰显出“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立场和价值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法治建设作为重点,通过体系建设强化支撑,确保各类主体在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中,持续释放“向新向优”的创新活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缩短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差”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针对“十五五”规划纲要作出的“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要部署,一项关键工作,就是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上尽可能缩短“时间差”。

缩短“时间差”,就要提升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建章立制”的预研能力。“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大多是传统工业革命时代的产物,面对新兴领域技术迭代快、跨界融合深、应用场景新的特点,制度供给客观上存在一定滞后性。”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单晓光表示,“如果缺乏对新兴领域发展规律的及时跟踪与研判,等到问题充分暴露后再试图补齐制度,就会导致制度供给的滞后性和干预成本进一步加剧。”

“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围绕人工智能、数据资源、开源社区等新兴领域,持续加强技术跟踪、市场需求分析和保护制度预研,将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关工作适时纳入中长期规划,稳步推进落实。《规划》在“十四五”的基础上,继续突出“适应发展”,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修法任务,并就“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多个重点抓手。

今年以来,已有一批保护制度的“预研”成果顺利落地。比如,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动态标志及其与相关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回应了新技术、新业态企业需求;新修订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将集成光子、量子等功能的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纳入保护范围,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着眼未来”的前瞻性。

缩短“时间差”,还要提升保护规则构建在形式上的“灵活度”。单晓光认为,对于尚处于探索阶段、规则尚未定型的新兴领域,可以更多地立足“小切口”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聚焦突出问题,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同时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探索保护规则。针对《规划》提出的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开源知识产权协议规则研究等任务要求,都可以先行补充“小切口”“短周期”的保护手段,为系统布局、协调多种法律关系、统一立法框架的“大块头”打下科学的基础。

记者近日从国新办新闻发布会获悉,“十五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统筹“现有制度加强保护、完善制度做好保护、融合制度有效保护、新建制度实现保护”,从知识产权端为新兴领域发展提供效果更优的授权确权模式,界定更清晰的权利归属、保护范围和保护形式,运行更加顺畅的协同保护体系和侵权应对机制,为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筑牢知识产权制度根基。

消除知识产权同等保护的“温差”

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硬性约束”如何在全社会的“软性评价”中获得高赞?一项根本工作在于,构建更加公平、高效、可预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着力消除知识产权同等保护的“温差”,确保各类创新主体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赛跑”。

“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创新主体,在保护运用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可能受到政策落地、司法实践、舆论观点等因素影响,在权利保障力度、获得的救济效果等方面存在差距。这种‘温差’会挫伤部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要素配置效率。”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正志指出,《规划》在坚持同责同罪同罚、严厉打击侵权与规制权利滥用并重、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加大部署力度,更加主动地、具备针对性地来消除这种“温差”。

《规划》要求,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这意味着,只要侵权行为符合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受到同等标准的刑事追究,适用相同的罪名和刑罚幅度,不能根据侵权人或被侵权人的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地方贡献等因素在定罪量刑上“畸轻畸重”。

“同时,必须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知识产权领域经济纠纷,严格把握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标准,审慎适用刑事手段,确保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得到尊重。”王正志表示,“这样才能有效打破可能存在的‘身份壁垒’,让所有经营主体既能感受到法律制度的威慑力,也能信任知识产权保护的公正性。”

《规划》提出多项具体要求,既严厉打击侵权,也规制权利滥用。一方面,继续保持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零容忍”高压态势。另一方面,强调“防范和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通过无差别地严厉打击侵权、无差别地规制权利滥用,为所有创新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土壤。

立足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这一战略基点,“十五五”时期还要继续在深化国际贸易往来中消除知识产权同等保护的“温差”。“《规划》也进一步明晰了工作路线,针对‘走出去’,要求加强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和行政响应处置能力,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围绕‘引进来’,要求确保外国投资者和经营主体能够依法平等地享有知识产权申请、保护、运用等各项权利,充分展现知识产权同等保护的大国担当。”王正志说。

充分回应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需求差异

纠纷解决机制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核心设计。《规划》加强构建司法、行政、社会共治三条纠纷化解路径,突出发挥“差异优势”,同时推进不同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高效联动,不断提升权利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司法审判具有终局性,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规划》提出,“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进一步奠定了“严保护”的基调。“惩罚性赔偿制度自引入以来,在适用范围、赔偿上限和立法层级上,呈现出显著的扩张与上升趋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也越来越精细化、实操化,比如,对‘和解后再侵权’‘关联公司侵权’等隐蔽故意侵权行为进行了识别,将多项‘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升格为‘应当认定’情节严重,压缩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毛昊表示,《规划》的持续部署,将进一步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有法可依”走向“好用管用”,切实发挥司法审判的惩戒和震慑功能。

行政保护以主动性强、响应快、效率高作为核心优势。《规划》针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从增强办案力量、完善裁量权基准、开展规范化建设和高效执行裁决等方面提要求、促落实,旨在持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供给能力和水平。“‘十四五’以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制度构建上取得了很多新突破,特别是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已经在标准必要专利、药品专利链接、专利开放许可等复杂技术领域积累起丰富的实施经验,制度优势更加彰显。”毛昊说,“十五五”时期将更加注重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制度协调,深化行政效能与司法效力的有机结合、叠加作用。

《规划》还针对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加强部署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动以社会性的专业服务满足“个性化”保护需求,在跨境纠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等复杂争议中发挥灵活性、保密性等优势,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之外的替代性选择。

“总体来看,《规划》通过系统性构建司法、行政、社会共治三条知识产权纠纷化解路径,将进一步推动成本梯次、时效梯次与风险梯次的合理配置,让权利人容易找到‘更加称心’的制度选项,避免‘小打小闹’或是‘大张旗鼓’影响市场经济的竞争活力。”毛昊说。(本文刊于2026年8月2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第01版 记者:李杨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刘雅文

审校:石磊

审核: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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