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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课堂|什么是放弃部分商标专用权?

转自: 2026-08-06 16:55:39

组合商标通常由图形、文字等多个要素构成。若其中部分要素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地名等,缺乏显著特征,不适宜由申请人单独占有,申请人可在申请中声明放弃该部分专用权,以降低商标因局部缺乏显著特征而被驳回的风险。但放弃部分专用权只解决特定组成要素能否被单独占有的问题,不能替代对商标整体显著特征、禁用情形、近似冲突等事项的审查。商标最终能否获准注册,仍应结合标志整体构成、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相关公众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

放弃部分专用权,通常针对的是组合商标中缺乏显著特征、不适宜由单一经营主体排他性占有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此类组成部分通常难以单独发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若由特定主体独占,可能影响同行业经营者对通用词汇或描述性词汇的正当使用。放弃部分专用权的意义在于,申请人不再主张对该部分的单独专用权,同时保留组合商标作为整体获准注册的可能,其适用前提是商标中仍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发挥来源识别作用的组成要素。

实践中,放弃部分专用权主要有两种提出方式:一种是申请人主动声明,即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对标志中缺乏显著特征的组成部分声明放弃专用权;另一种是根据审查意见补充声明,若审查部门认为商标其他组成要素具备显著特征,整体仍可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可在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相关组成部分声明放弃专用权,申请人未按要求声明放弃或者逾期未作答复则注册申请可能被驳回。

需要注意的是,放弃部分专用权并不等于将相关元素从商标图样中删除。该元素仍然属于商标整体的一部分,审查部门仍会从商标整体出发,对标志的视觉效果、呼叫、含义及指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综合判断。即使申请人提交了放弃部分专用权的声明,商标仍需接受整体可注册性审查。

企业在申请组合商标前,应当先对标志构成进行审查,重点评估其中是否包含通用名称、地名、行业惯用语、描述性词汇等缺乏显著特征的元素。若该类元素仅起辅助说明作用,且商标中的其他文字、图形等要素具有较强识别性,可以考虑通过放弃部分专用权争取商标整体获准注册。若该类元素构成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或者商标整体还存在其他注册障碍,则应优先考虑对商标标志进行重新设计和调整。

总体而言,放弃部分专用权是组合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种处理方式,可以为含有通用、描述性元素的组合商标保留注册空间,但该声明并不意味着商标一定能够获准注册。(张莹)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雅文

审校:石磊

审核: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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