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上观号 > > 文章详情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公布

转自: 2026-07-31 17:18:4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9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的修改

1.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制定生物医药试点企业及研发机构目录。纳入试点目录的生物医药企业或者研发机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无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市市场监管部门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会同市药品监管部门对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浦东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受理和资质认定证书颁发工作。市和浦东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3.将原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商务等部门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扩大在生物医药领域的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二、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的修改

1.将第十条修改为: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的内容是否符合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的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2.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城管执法等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开展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此外,对相关法规的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相关解读

解读|聚焦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和超大城市治理,两部浦东新区法规迎来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表决通过,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深改委关于进一步健全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机制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聚焦浦东新区改革创新需要,结合地方性法规常态化评估清理工作,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等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简易集中修改。

主要内容

(一)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的主要修改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于2021年制定,有力助推了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次修改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浦东新区加快在生物医药领域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的重要指示,持续固化生物医药领域相关政策措施。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结合浦东新区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便利化举措推进情况,完善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明确纳入试点目录的企业或者研发机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无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二是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开展检验检测认证领域先行先试的批复,明确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会同市药品监管部门对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三是回应经营主体在生物医药领域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实际需求,明确市商务等部门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扩大在生物医药领域的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二)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的主要修改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于2021年制定,为规范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本次修改立足于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践探索,旨在进一步提高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针对多业态场景仅依靠电子取证难以完整认定违法事实、经营主体更迭频繁导致处罚对象认定存在偏差等执法难题,增加“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的执法要求,以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二是适配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际,对相关市级部门统筹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业务指导与执法监督等规定予以完善。

信息来源:上海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