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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问答】有关增值税的热点问题

转自: 2026-07-17 11:48:39

12366

热点梳理

问答来啦

如果将购入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免征增值税?近期上海市税务局推出了一场可视答疑活动,解答近期纳税人高频咨询问题,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一起往下看~

1.

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应纳入当期销售额一并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标准。

2.

如果将购入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将购入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属于第二种情况,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

一家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业务模式主要是清包工,能不能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

4.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月销售额都没超过10万元,但是这几个项目合计销售额超过了10万元,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应该把所有项目当月的合计销售额加起来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比如,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现在有两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月销售额都是8万元,加起来就是16万元,超过了10万元的标准,那就需要预缴增值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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