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刊载于2026年7月14日《解放日报》第10版
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新时代赋予理论工作者的重要使命。在这一进程中,党内法规学作为一门扎根中国管党治党实践的新兴交叉学科,正迎来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窗口期。以“党的自我革命”为逻辑起点,有望为党内法规学提供真正自主、自洽、自信的理论根基。
什么样的标准才能筛选出真正的逻辑起点?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可操作的识别标准。借鉴黑格尔、马克思关于逻辑起点的经典论述,可以提炼出五条基本尺度:一是抽象性,即超越具体制度和时空限制,达到最高层级的理论概括;二是始基性,即概念独立自明,无须借助其他范畴解释自身;三是统摄性,即依靠内在逻辑能够衍生出学科的全部基本范畴;四是排他性,即形成区别于相邻学科的专属元关系,划定学科边界;五是实践生发性,即根植于管党治党实践,同时能够引领制度发展。有了这套标准,就可以对当前学界代表性的三类候选范畴——“党内法规”“依规治党”与“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对照检验。
“党内法规”本质上是一套规范集合,它呈现的是制度的外在形态。“依规治党”则是一种具体的治理模式,描述的是管党治党的行为过程。二者虽各有价值,却都不足以担当党内法规学的逻辑起点。相比之下,“党的自我革命”在五个维度上均表现突出。它跳出了具体制度与行为的局限,是最抽象、最根本的理论概括;它本身独立自明,无须借助其他概念来解释;它蕴含强大的范畴衍生能力;它所内含的“主体自我规制”关系,是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专属内核;更重要的是,它并非书斋中的纯思辨产物,而是来自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又反过来能够指引党内法规制度的完善。
以“党的自我革命”为逻辑起点,可以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上实现理论突破。
其一,重构党内法规的规范生成逻辑。自我革命是一个持续迭代的动态过程,必须依托制度化实现长效运行。党内法规体系本质上就是自我革命的制度化存储载体:党章确立自我革命的根本原则,组织法规明确自我革命的实施主体,领导法规和自身建设法规划定革命客体,监督保障法规筑牢运行底线——这恰恰对应了党内法规“1+4”体系结构。可以说,党内法规体系的整体架构,正是自我革命内在逻辑的自然展开。
其二,明确党内法规的效力本源。不同于西方法学中“基础规范”的先验预设,党内法规的效力根植于实践,自我革命的必要性是法规效力的原点。从形式上看,法规效力来源于法定制定程序;从实质上看,所有党规的约束力,最终都服务于党推进自我革命。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相辅相成,构成了党内法规完整的效力体系。
其三,厘清党规与国法的边界与衔接逻辑。自我革命的内在性,决定了纯粹党内事务由党内法规优先调整;而党作为国家治理的领导核心,自我革命必然产生外溢效应,要求党规与国法衔接协调。同时,以先进性为内核的自我革命,要求约束标准高于普通社会规范,这正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深层理论依据。这一解释框架,跳出了以往经验式总结的局限,为纪法衔接、纪法协同提供了统一的法理支撑。
以“党的自我革命”为逻辑起点,不仅是为了回答“党内法规学从哪儿来”,更是为了回答“党内法规学往哪儿去”。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时代背景下,这一逻辑起点的确立,有望为党内法规学提供真正自主、自洽、自信的理论根基。这既是对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时代回应,也是党内法规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作者:段占朝(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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