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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主张分得宅基地动迁利益能否获支持|智汇谭法

转自: 2026-07-14 21:09:11

法治时代,

女性靠什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守护幸福的家?

当然是学好、用好法律啦!

徐汇区妇联“智汇谭法”栏目

以《宪法》为核心

以《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为主体

开展线上普法宣传活动

让我们一起跟随

谭芳律师和她的团队

共同用法律“典”亮女性权益

开启普法之旅!

谭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本期重点知识问答

出嫁女主张分得宅基地动迁利益能否获支持

沈某与陈某系夫妻,生育沈甲(女)、沈乙、陈丙三名子女。上海市某宅基地房屋1991年5月的《宅基地审核表》上登记立基人口为沈某、陈某、沈甲、陈丙、张某(系沈甲之子)等七人。后该宅基地房屋动迁,取得动迁款及三套安置房屋。沈某等人辩称,沈甲系出嫁女,虽是宅基地房屋的立基人,但依当地乡约民规,沈甲无权享有相应安置利益。

这种情况下,沈甲是否有权主张动迁利益?

A.无权,出嫁女不应再参与娘家财产分配

B.无权,乡约民规有约束力

C.有权,沈甲作为立基人且户籍未迁出,依法享有动迁利益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C

【解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沈甲虽是出嫁女,但其户籍并未迁出,也未在他处获得新的宅基地,依法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宅基地动迁利益系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财产权益,沈甲作为立基人之一,有权获得相应份额。乡约民规不能对抗法律的明确规定。

谭法知识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文稿:区妇联

记者:李梦婷

编辑:陈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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