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
女性靠什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守护幸福的家?
当然是学好、用好法律啦!
徐汇区妇联“智汇谭法”栏目
以《宪法》为核心
以《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为主体
开展线上普法宣传活动
让我们一起跟随
谭芳律师和她的团队
共同用法律“典”亮女性权益
开启普法之旅!
谭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本期重点知识问答
出嫁女主张分得宅基地动迁利益能否获支持
沈某与陈某系夫妻,生育沈甲(女)、沈乙、陈丙三名子女。上海市某宅基地房屋1991年5月的《宅基地审核表》上登记立基人口为沈某、陈某、沈甲、陈丙、张某(系沈甲之子)等七人。后该宅基地房屋动迁,取得动迁款及三套安置房屋。沈某等人辩称,沈甲系出嫁女,虽是宅基地房屋的立基人,但依当地乡约民规,沈甲无权享有相应安置利益。
这种情况下,沈甲是否有权主张动迁利益?
A.无权,出嫁女不应再参与娘家财产分配
B.无权,乡约民规有约束力
C.有权,沈甲作为立基人且户籍未迁出,依法享有动迁利益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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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沈甲虽是出嫁女,但其户籍并未迁出,也未在他处获得新的宅基地,依法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宅基地动迁利益系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财产权益,沈甲作为立基人之一,有权获得相应份额。乡约民规不能对抗法律的明确规定。
谭法知识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文稿:区妇联
记者:李梦婷
编辑:陈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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