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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三种情形告诉你研发领料不是“想扣就扣”

转自: 2026-07-13 17:42:35

7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工作正在开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正集中归集上半年研发支出。其中,研发材料费用归集口径复杂、实操易错,是企业申报的高频风险点。下面通过三种情形,和申税小微一起来学习吧!

- 01 -

研发剩余材料转生产耗用

部分企业研发项目结束后,将未耗用的剩余物料转入日常生产使用,财务未及时调整账务,仍将全部领料金额归集至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已转入生产耗用的剩余材料,需从研发支出辅助账中调出,据实归集至生产成本,不得参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02 -

生产质检耗材混入研发费用

企业将产品日常质量检测、常规工艺校验所耗用的试剂、耗材,与研发实验耗材合并核算、统一归集至研发费用。

常规生产质检不属于研发创新活动范畴,研发试验与生产质检耗材需分开领用、独立核算,生产环节耗材不得加计扣除。

- 03 -

研发废料收入未冲减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对外销售取得收益,未按规定冲减当期归集的研发费用。

企业取得上述特殊收入的当期,需足额扣减对应研发费用;当期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本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按零计算。

供稿:唐云云

制作:杨卓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