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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根据提示词生成的内容,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柯律师

转自: 2026-06-25 15:33:27

近期,上海市科协联合华东政法大学,在上海科学会堂举办“科创无界 法治有度”主题沙龙暨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上海市科协法咨委专题活动。本次主题沙龙上,来自法律界、科技界、产业界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为人工智能深刻变革中科技工作者的现实权益与新型权益保障问题提出真知灼见。

活动中,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迁教授聚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从专业视角,探讨了贴合实际应用场景的侵权判定思路,并就参会企业代表提出的实务困惑逐一回应。王教授以案例为引、以法理为据,对AI法律人格、生成内容版权认定、汇编作品认定及训练数据侵权等核心问题作出了系统阐释,其观点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针对性,引发热烈反响。

为延续沙龙研讨成果,惠及更多科技工作者,特开辟“柯律师信箱——5·30主题沙龙活动专栏”,梳理汇总本次沙龙中王迁教授的精彩答疑与专业解读予以刊发,为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实务工作中提供权威、实用的参考依据。

Q:

参会企业代表:我司设计团队使用Midjourney等工具生成系列海报,已投入品牌宣传并计划申请版权登记。代理律师检索发现,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曾认定AI图片构成作品,但近期判决出现反转。我们陷入两难——若登记成功,恐后续被宣告无效;若不登记,又怕竞争对手直接复制使用。请问,人工智能依提示词生成之内容,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之作品?

A:

王迁:著作权法上之作品,须由人类创作直接产生。所谓“直接产生”,系指行为对最终内容具有决定性影响;若仅具间接影响,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之创作行为。

以教学场景为例:美术教师向三十名学生布置少女肖像绘画作业,对绘画内容所提要求字数长达500,学生严格依要求创作,然各幅作品造型迥异。教师能否主张三十幅作品均归其所有?显然不能。教师之要求仅对主题方向产生间接影响,无法直接决定每幅画之具体造型,各造型均为学生独立创作之产物。

人工智能之运作逻辑与此类似。其依据算法及数据训练理解提示词并生成内容,然提示词无法直接决定输出结果。将同一提示词输入十款水平相当之模型,输出内容差异显著,此乃算法与数据训练自主作用之结果,非人类自由意志所能直接决定。因此,仅依提示词生成之内容,不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之作品。

司法实践对此已有明确转向。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认定AI依提示词生成之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引发广泛关注。然此后同类案件渐次增多,迄今九案中,第五案起出现转折,后四案均否认此类内容之可版权性。需特别说明,否定AI生成内容之可版权性,并不意味着人类不得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人工智能可作为创作工具,但须符合著作权法对“创作”之实质性要求,即人类须对最终表达作出直接、决定性的贡献。

摄影:赵仲弈

供稿:上海市科普教育展示技术中心(上海市国际科技交流中心)

审核:市科协组织人事部(老干部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