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将于6月30日结束,你办好了吗?还没办理的市民朋友抓紧前往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汇算结束后,对应补税却未申报、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图片来源:千图网
哪些人需要办理?
根据政策,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已预缴税额与应纳税额一致,以及自愿放弃退税的纳税人,可免于办理。而年收入超12万元且补税金额超400元的人员,必须依法完成申报并足额补税。
注意!这些情况不能重复抵扣!
根据政策,我国现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
注意!这些情况不能重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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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相关扣除:比例超100%=重复抵扣
不管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还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都明确要求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合计不能超过100%。
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赡养老人扣除:非独生子女别“冒充”独生子女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第三条:“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三、住房类扣除:贷款利息与租金不能兼得
纳税人及其配偶异地分居,想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此种情形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条件,就应当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四、继续教育扣除:自学考试切勿早申报
报名自学考试的小伙伴要注意,不能从报名当月就开始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接到税务机关“补税”提示
要及时主动进行补正申报
税务部门提醒,接到税务机关“补税”提示,要及时主动进行补正申报。不要有侥幸心理,更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可以代为处理”“不用理会也没事”等不实承诺。不予补正申报可能面临多方面法律后果:一方面,滞纳金将持续累积,造成财产损失;另一方面,还可能面临立案稽查和行政处罚。
收到提醒的纳税人,可按照以下步骤核实补正申报:
一是全面核对收入信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个人所得税App,进入“收入纳税明细”模块,逐笔核实各项收入是否完整。需重点关注的包括:从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以及可能存在但未在系统中显示的收入项目。
二是认真核实扣除项目。逐项检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是否准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扣除均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填报有误将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
三是及时办理补正申报。经核实确实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尽快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对于提醒内容有疑问的,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综合自:人民网(记者:车柯蒙)、市民云、新华社、上海税务
编辑:宁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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