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现公布第五批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供应链管理企业涉嫌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开展经营活动及伪造健康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至5月,区市场监管局先后两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某企业涉嫌伪造外卖骑手健康证且未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经初步调查,该企业系为某送餐平台提供外卖骑手的第三方劳务公司,该企业在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且为缩短上岗周期、牟取不当利益,涉嫌为多名外卖骑手伪造健康证。
法律依据及处理:
该企业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该企业为外卖骑手伪造健康证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本案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理,其余涉嫌违法行为目前也正在调查办理中。
案例警示:
本案中,涉案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无视法律法规和公众健康,不仅无证开展经营活动,还大肆伪造国家机关颁发的健康证件,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第三方劳务公司作为网络餐饮产业链的重要延伸环节,其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波及范围广的特点,极易引发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落实行刑衔接机制的坚定决心。本案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得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合作劳务公司及外卖骑手的资质审核和日常动态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跨部门协同监管,加大对网络餐饮全链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二
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未按规定公示信息及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近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网络监测线索,注册于本辖区的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仅持有食品销售类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三家餐饮代购店铺,为消费者提供餐饮菜品的代购服务。另查,该企业在上述店铺中均提供“醉泥螺”菜品代购服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醉泥螺”为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
法律依据及处理:
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该企业未按规定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其代购明令禁止经营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警示:
本案中,该企业在仅持有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提供餐饮代购服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消费者在选择该线上店铺消费时,难以辨识商户真实情况,也无法保障自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外,该企业违规代购明令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不仅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更使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无法得到基本保障。该企业未在其公示的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属于典型的“幽灵外卖”。在该代购模式下,消费者并非所购菜品的直接购买者,一旦遇到食品异物、食品安全等问题,难以直接向制售菜品的餐饮店铺维权。
本案通过对餐饮代购类店铺的查办,深入剖析其代购模式,厘清了代购类店铺中各项责任的划分和归属,为食品安全、溢价规则、消费维权等层面提供争议解决路径,从而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
两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借用他人资质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底,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线索,对辖区两家外卖餐饮商户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两家商户与某餐饮企业签订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后,在自身未办理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上述餐饮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入网餐饮服务。
法律依据及处理:
上述两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案例警示:
“一址一证”是食品经营不可逾越的红线,对该案的有力查办,不仅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坚守民生底线的决心,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随着2026年6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市场监管局对无证餐饮的打击力度将不断加大。针对入网餐饮商户,“亮证”“核实”“严惩”将成为常态,虚假资质商家的生存空间将被极大压缩,此举进一步保障了网络餐饮的“食”在健康,“食”在安全。
案例四
某入网餐饮经营企业涉嫌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入网餐饮企业自制的“水煮牛肉”菜品开展专项抽检。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抽检样品中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猪源性成分。经查,该经营企业将以猪肉为主要原料制作的“牛肉风味肉片”冒充牛肉制作成“水煮牛肉”菜品,并通过网络平台以“水煮牛肉”名义对外销售,对商品的原料成分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理:
该经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警示:
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经营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本案中,该经营企业为牟取不当利益,在网络餐饮经营中以猪肉冒充牛肉制作菜品对外销售,对商品原料成分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网络餐饮市场秩序。网络餐饮具有线上交易、非现场消费的特点,消费者难以直观判断菜品原料的真实性,此类虚假宣传行为不仅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会削弱消费者对整个网络餐饮行业的信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网络餐饮领域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和常态化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商业道德,坚守诚信底线,如实公示菜品原料、成分、制作工艺等关键信息,不得对商品的质量、成分、制作方法等作任何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共同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
某入网餐饮经营者涉嫌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信息不真实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入网餐饮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者在外卖平台上售卖的“蟹肉棒”实际外包装标示名称为“模拟v型鳕蟹柳”,且外卖平台页面未做任何关于实际主料非蟹肉的提示。
法律依据及处理: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经营者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警示:
菜品原料信息真实公示,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溯源管理的重要基础。经营者若虚假标注菜品名称和原料,极易造成原料来源、成分构成难以有效追溯,潜藏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入网餐饮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认真核验菜品真实原料信息,确保外卖平台上的菜品名称、原料标注与实物完全相符,坚决杜绝模糊表述、虚假命名等误导消费者的违规行为。
案例六
某入网餐饮经营企业涉嫌未按要求落实餐具保洁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入网餐饮经营企业进行检查,现场在厨房查见垃圾桶未加盖以及未将已消毒的餐具存放于专用密闭保洁设施内等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
该经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企业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警示:
本次查处网络餐饮商家未落实保洁措施的行为,旨在从严整治线上餐饮卫生乱象,从后厨环境、器具消杀等环节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健康。同时,此举进一步压实网络餐饮经营主体责任,引导商户自觉遵守卫生管理规范,推动行业形成常态化保洁管护习惯。借助案例示范作用,强化全行业守法自律意识,净化网络餐饮经营环境,重塑消费者对线上餐饮的信任。
编辑:毛奕云、竺嘉茹
责编: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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