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我们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双法双解案例,选取3个违法场景,一次看懂:《民法典》和《档案法》如何“联手”追责?
某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因工作需要在档案室查阅档案时,擅自将含有他人身份信息、个人奖惩记录的档案拍照转发至微信群,造成当事人个人信息外泄,引发不良影响。
属地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管检查,要求该单位对档案查阅利用环节加强监阅管理和档案法治教育培训。张某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档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档案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档案不得随手拍,
信息泄露影响坏,
法律法规记心间
——别懈怠!

市民王某到档案馆查阅一份涉及自己财产纠纷档案。发现档案中某页内容对自己不利,便趁工作人员不备,悄悄撕下关键页面,想“毁掉”这份原始记录。
档案馆通过监控回放和查阅登记记录锁定了王某的行为,并向属地档案主管部门举报。
最终,王某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同时依法承担全部档案修复费用。
《档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损毁档案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查档规矩要明白,
监控拍下难抵赖,
警告罚款加修复
——划不来!

研究人员陈某在档案馆依规查阅部分未开放历史档案,仅取得摘抄、研究使用权限,并签订利用协议。事后,陈某未向档案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自行将档案原文、涉密内容整理后,通过自媒体公众号全文发布,造成馆藏档案违规扩散。
档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最终,陈某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删除文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档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
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擅自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查档权限要记牢,
自媒体上慎发稿,
违规公布必警告
——责难逃!

撰稿:上海市档案局政策法规处,长宁区档案局
编辑:耿哲
排版: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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