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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陆问答】无继承人的逝者,身后事怎么办?规范指引来了

转自:上海民政 2026-05-19 20:19:50

近日,上海市民政局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印发了《无继承人逝者丧事承办和遗产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无继承人逝者丧事办理、金融资产查询领取、丧事费用优先支付等的办理要求作了规范。今天我们请到了资深民政干部老陆,请他具体介绍下无继承人逝者的丧事谁来办?遗产怎么管?流程怎么走?

陆老师,“无继承人逝者”是指哪些人呢?

“无继承人逝者”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无遗嘱继承人的逝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含第一顺序继承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顺序继承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一位独居人士过世了,又没有父母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他(她)的遗产应该怎么办?

继承开始后,如果逝者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那么由逝者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来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需要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让区民政局当遗产管理人。

这里,我需要特别补充说明下,刚才提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如主动承担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有债权债务关系等。比如无继承人的李老伯去世了,他的远房亲戚张先生,在李老伯生前长期关心照护他;又如另一位远方亲戚王先生帮李老伯办理了丧事并垫付了丧葬费;或者李老伯生前欠郑先生1万块尚未归还。这里的张先生、王先生、郑先生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陆老师,区民政局做了遗产管理人,是不是丧事也由他们承办呢?

丧事承办人和遗产管理人是两类不同的民事主体。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在遗产继承开始后,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而逝者丧事应由丧事承办人办理,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会有一定的决定程序,但这并不影响丧事承办人办理丧事。

陆老师,我所在的小区有位老人去世了,老人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他的远房亲戚愿意当丧事承办人,是否可以?

可以的。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或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因此,如果愿意承办丧事,远房亲戚可以担任逝者的丧事承办人。

如果这位远房亲戚做了丧事承办人,那么他需要具体做什么?

他可以承办逝者的丧葬事务。例如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至殡仪馆办理预定礼厅和日期、选购丧葬用品、确定火化时间等相关殡殓业务;办理火化手续;领取骨灰;骨灰寄存、安葬。

若无继承人逝者为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承办丧事的自然人,还可以向逝者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丧葬补助金。

我还关心一个问题,如果丧葬费用超过了丧葬补助金,逝者又有一些遗产,超出的部分可以用遗产来支付吗?

可以的。依法领取丧葬补助金后,丧事承办人可向遗产管理人提出,要求在遗产中支付超出丧葬补助金部分的丧事费用。遗产管理人在查明逝者遗产情况后,应与丧事承办人、其他债权人就申报的丧事费用进行协商。对于遗产余额足以支付且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遗产管理人应作出同意支付的遗产处置决定,从遗产中优先支付该费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丧事承办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遗产管理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付相关费用。

陆老师,如果没有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的独居人士去世了,但他生前还欠人钱,债权人该找谁要?可以直接找区民政局吗?

债权人应在区民政局被人民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并发布公告后,根据公告内容申报债权。遗产管理人应告知这位利害关系人(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处置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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