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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员工“飞单”窃密,松江法院判赔16万元

转自:上海松江 2026-05-19 16:46:03

任职期间,将公司业务介绍给朋友所开设的公司及其他案外主体促成交易,并收受回扣,其行为已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涉及前述违法行为的吴某进行了宣判,判决吴某与其朋友孔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相关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万元。本案系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员工违反保密义务、“飞单”侵害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

吴某向孔某提供相关信息

据悉,吴某曾在上海某知识产权公司商务部担任销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涵盖客户名单、客户合作内容、商品价格、销售政策、销售计划和数据等。同时,公司明确要求吴某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该公司已经开发或者正在开发的客户信息资料及其他商业秘密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此外,该公司《员工手册》也明确规定,员工个人不得购买或贩卖资料、与他人置换资料,不得拷贝、私自存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进一步强化保密管理,公司还在分配给员工的工作电脑中安装了办公电脑监控系统,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相应监控,形成了完善的保密防护体系。

经查,吴某与孔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孔某与案外人共同设立了多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及合伙企业,其经营范围与吴某所在公司高度重合。吴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朋友处价格更低”等为由,擅自将公司业务介绍至孔某所开设的公司及其他案外主体,促成交易,并从中收受回扣,严重损害了所在公司的合法权益。

事发后,吴某所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与孔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该公司诉称,吴某作为公司销售人员,可直接接触客户信息、交易机会等商业秘密,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但吴某无视义务,擅自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并将有关交易机会攫取给自己及他人获利,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孔某与吴某共同实施相关行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深度客户信息、交易机会、磋商报价等经营信息,若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且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吴某违反保密义务,将任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关联方,私自截留客户、绕开公司“接私单”、协助同业竞争主体与公司客户交易牟利,属于典型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孔某作为吴某的亲友及关联方,明知员工实施“飞单”,仍共同获取、使用相关商业秘密并协助完成交易,与吴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法院介绍,该案的裁判有力规制了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背信窃密、截留客户、私接订单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对创新服务链条、经营信息资产、市场交易安全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了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秩序与专业服务公信力。目前,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 陈菲茜 文图

■编辑 陈菲茜

■栏目责编 朱俊辉 ■栏目主编 颜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