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科创企业的小伙伴们注意啦!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中,有企业提出了这样的问题:“申请高新需要的科技人员,和研发加计扣除里的研发人员,是不是一回事儿?”
答案先给大家划重点——不一致!虽然两者都和企业研发创新相关,但认定标准、范围、政策依据都有明确区别,搞错了可能影响优惠享受和高新申报哦!
今天,申税小微就用通俗的语言,带大家把这件事讲明白、弄清楚~
一、
先分清:两类人员到底“差在哪”?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二、
温馨提示

两类人员认定相互独立,企业在申报时要分别按照对应政策口径归集,切勿混为一谈,避免因人员认定错误,影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享受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已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00%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税前摊销(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有额外优惠);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务必做好人员考勤、费用归集等相关资料留存,确保申报合规。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供稿:丁晨
编辑:缪瑜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