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我新收的包,是很难买的大热门款!还好有人出闲置,还带鉴定报告呢。”
“哇,真幸运!但你这包的细节,看起来有点不对劲啊……”
近年来,可持续消费理念的兴起让二手奢侈品的市场规模逐渐扩大。除了性价比高之外,许多热门包款在专柜“一包难求”,需要购买其他商品“配货”才能获得购买资格,部分包款因此具备“保值”甚至“升值”特性,在二手市场出现价格倒挂。一些不法分子从中嗅到了“商机”,将假冒奢侈品包包装成“二手专柜正品”进行高价售卖。日前,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以“精仿”假货牟取巨额利润的假冒注册商标案。
二奢店主看走眼
高价奢侈品包竟是假货?
2024年5月,二手奢侈品回收店铺店主瞿先生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以11.5万元购入一只某奢牌包包,但经鉴定系假冒商品。警方迅速立案侦查。经查,自2023年起,犯罪嫌疑人莫某、刘某、张某制造并销售假冒的某奢侈品牌包具,以非法牟利。
该案是上海市近年来较为少见的销售假冒高端奢侈品案件。与普通销售假包类案件不同,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并非单纯批量倒卖假货,而是通过“自行研制+委托制作”的方式生产、销售“精仿”奢侈品包,后以个人闲置的名义售卖给他人。在讯问中,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对于该品牌包具的缝制技术、走线工艺、五金工艺,甚至瑕疵都如数家珍。原来为提高仿冒程度,嫌疑人通过学习鉴定技术、骗取鉴定报告、伪造使用痕迹等方式,将小作坊出品的假包伪装成“二手正品”高价售卖。
自用还是销售?
检察官精准定性!
该案造假方式新颖、销售手段隐蔽、金额认定复杂,犯罪嫌疑人在到案后,拒不配合,提出多项辩解。为此,承办检察官从客观证据、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入手,着力夯实证据链。
莫某到案后,曾辩称警方在其家中查扣的尚未出售的仿冒包为其“个人自用”,且部分是从网上购买的,并非完全自制。经查,为了打造“名媛”人设,莫某确实曾自制或在网上购入高仿奢侈品假包自用,因此要分辨从其家中查扣的“精仿包”究竟是出售还是自用,对于准确认定犯罪金额至关重要。
面对莫某的抵赖,承办检察官将突破口锁定在作案手法上。通过此前的同案犯供述、嫌疑人间的聊天记录等,检察官发现该案有一个鲜明特征:凡是用于销售的假包,均需经莫某、刘某、张某三人共同鉴别,以筛选出“以假乱真”的产品。
嫌疑人用错地方的“匠心”,反而让检察官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检察官深入梳理三名犯罪嫌疑人五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资金交易记录,与嫌疑人供述、查获假包的细节图片等证据相互印证,最终证实在莫某家中扣押的包具中,确有一部分为莫某制作完成后,经刘某与张某鉴定确认,准备对外出售的物品。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在商品制作完成并印制商标后即已完成,因此已完成贴标的未售假包属于犯罪既遂,将依法计入非法经营额。最终,该案认定非法经营额为84万余元。
检察官“硬核”指控
法庭全面采纳
案件进入庭审后,由于案情复杂,为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承办检察官做足准备,梳理各类证据,针对未售假包金额核算、司法鉴定结果效力等可能出现的争议,制定详细庭审预案,以灵活应对突发情况。
但庭审现场,依然交锋激烈。主犯莫某当庭拒不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还就本案主从犯认定、犯罪金额认定等问题提出异议。
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环节,针对辩护方的各项异议,检察官当庭出示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供述、证人笔录等关键证据,明确指出三名被告人在制售假冒奢侈品包的行为中分工清晰、配合紧密,系共同实施假冒制作行为,三人理应对全部犯罪行为及涉案销售金额共同承担责任。同时检察官强调,被告人刘某与莫某全程共同探索、商讨假包制作工艺细节,参与成品假包的质量鉴别。已有证据还显示,刘某曾直接销售假冒奢侈品包,因此他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关键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针对未销售假包的金额认定问题,检察官结合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规定,详细阐释按正品市场零售价核算该部分金额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最终,检察官以扎实的证据、规范的程序、专业的法律意见有力指控犯罪,法庭全面采纳。
检察机关在坚持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也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考虑到涉案买受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承办检察官在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基础上,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与辩护人沟通协调,推动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并退赔买家部分损失。
最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无论是自行贴标,还是委托他人制作后再以“二手正品”“闲置转让”等名义出售,都可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提醒奢侈品消费者和二手奢侈品行业从业人员,在进行奢侈品交易时,注意核验商品来源和相关凭证,交易中注意留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鉴定报告等材料,发现异常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