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是居民日常高频使用的
民生服务项目
其收费是否规范、价格是否透明
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小区居住的安全感、幸福感
也关系到民生价格秩序的稳定

案情简介
近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该运营商对充电收费实行了价费(电价、服务费)分离,但电价部分运营商全时段按同一价格收取费用,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上海市为峰时 0.641 元 / 度、谷时 0.331 元 / 度),经核查,该运营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和《关于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4〕42号)的规定,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应严格明码标价,已实行价费分离的运营商应按照充电电量进行计价,并分别标示电价、服务费,其中电价应按居民合表电价计收;尚未实行价费分离的运营商应按照充电时长进行标价。本案中,该运营商全时段按统一价格收取电费,未执行政府定价,破坏了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民生领域、具有普遍警示作用的不执行政府定价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警示运营商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政府定价,做到明码标价,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民生领域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大经营者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消费者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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