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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发布→

转自: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2026-04-09 16:3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规章,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定了《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论证工作。详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论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以下简称“方案论证”)的管理。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基坑工程论证管理按照《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方案论证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方案论证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科技委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方案论证专家库,组织开展论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并负责建立与维护“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论证方式)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应当从方案论证专家库中选取。

以下类型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市住建委科技委事务中心指导下开展论证活动:

(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危大工程。

(二)风险特别大或对周边环境影响特别重大的危大工程。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落实危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方案论证的相关职责;

(二)提供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供方案编制、论证参考的资料;

(三)按规定依据专家论证后的专项方案,及时支付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施工单位改变经论证通过的方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对危大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方案编制内容和审批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方案应符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且不得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严重缺陷清单》(建办质〔2024〕63号);

(二)负责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应于专家论证会议前不少于2个工作日,提交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供专家审阅;

(三)提供论证专家现场踏勘的条件;

(四)根据论证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调整、完善专项方案;

(五)及时登录“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方案论证相关信息。专项方案通过论证、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对危大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提供符合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

(二)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的意见和建议调整完善专项方案;

(三)监督施工单位根据论证、审批通过的专项方案开展施工。

施工单位未履行方案论证相关职责的,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处理和报告。

第八条(相关单位职责)

勘察、设计、检测、监测等相关单位可以对方案提出合理建议,配合施工单位完成专项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

第三章 专家和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入库条件)

方案论证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取得高级职称三年以上、或取得国家建设类不分级别或者分级别对应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五年以上;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五)五年内未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六)三年内未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专家库管理)

论证专家按下列程序认定:本人自愿,经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公示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批准,进入专家库,从事专项方案论证业务。

方案论证专家库入库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5年,聘期届满经审查合格可续聘。

专家库分6个专业类别,分别为:深基坑工程、模架工程(包括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吊装与安装拆卸工程(包含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幕墙工程、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暗挖工程、拆除工程、顶升平移。每位专家在专家库内任职专业类别不超过三个。

第十一条(专家权利)

(一)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是否接受施工单位邀请,担任与本人专业、类别相适应的方案论证专家;

(二)根据论证需要查看工程现场条件、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三)对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进行独立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十二条(专家义务)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廉洁进行论证。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工程项目的专家论证会;

(二)公正、客观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论证意见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

(三)协助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工程监督机构开展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工程抢险及事故原因分析;

(四)对在论证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五)参加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每年不少于8课时。

第四章 论证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论证专家)

施工单位应按照危大工程专业类别,从方案论证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的单数专家,组成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匹配。当专项方案内容涉及其他专业类别时,可增选涉及专业类别1-2名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与论证方案一致的专业,组长由组员自行选出。

工程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方案论证,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四条(论证程序)

方案论证会议具体程序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第十五条(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形成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论证结论。论证报告应由所有参与论证的专家签字,每个专家的论证意见应附后,专家对论证结论负责。论证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项方案中存在严重缺陷的,论证结论应为不通过;

(二)专项方案中未存在严重缺陷,但专家组认为需要进行修改且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时,论证结论应为修改后通过,相关修改意见应记入论证报告;

(三)当专项方案中未存在严重缺陷且专家组未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时,论证结论应为通过。

第十六条(专项方案深化和完善要求)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对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进行深化调整。

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后方可实施。

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并依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重新编制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由原论证专家实施论证,因故需要调整的论证专家不得多于原专家的三分之一,论证组组长不得调整,重新论证时应提交原论证报告及整改情况说明。

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的专项方案,当其所依据的设计和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实质)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按照本办法重新履行论证程序。

第十七条(争议复核)

对论证报告存在争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申请市住建委科技委事务中心进行争议技术复核指导。

第十八条(专项方案论证档案)

论证工作完成后,相关资料应形成专项方案论证档案,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留存备查。档案至少应包括:项目的方案文本、论证会议签到、论证专家意见和建议、论证报告等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报告上传至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职责以下:

(一)参建相关各方可对论证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论证情况、专家表现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反馈至市住建委科技委事务中心;

(二)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负责在对工程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对参建相关各方及论证专家的论证行为实行动态监督;

(三)市住建委科技委事务中心负责对论证专家的工作质量、工作纪律进行监管,按年度进行诚信评估。日常监督情况、年度诚信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具体监督管理内容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条(监管方法)

(一)日常监管比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现场抽查比对各方的相关行为;

(二)事故及不良业绩追踪。对发生事故的工地进行调查,跟踪追溯各方相关行为;

(三)年度评估。每年度应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论证专家的工作纪律、论证工作质量、论证工程的实际效果等进行汇总记录、评估。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结果)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论证工作不规范,未按相关程序和标准执行的,责令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工地停工,重新论证;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论证专家实施约谈、暂停直至取消专家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外的危大工程的论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建立、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委科技委事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原文件及附件

– END 

供稿:委质安处

编辑:何清扬

责任编辑:邱菲菲

来稿请投:zjwxwxc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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