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法学》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市法学会联合主办的高端法学理论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公布的法律类期刊“复合影响因子(JIF)”、“影响力指数(CI)”,《东方法学》连续多年名列前茅。《东方法学》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学术使命,以日出东方、及于全球为传播面向,以创新发展、承启经典为办刊追求,以精益求精、臻于至善为编辑标准,快速进步,获得广泛好评和重大学术影响力。《东方法学》现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CL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A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国权威学术期刊(A+)、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CD)(社会科学版),“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第六届、第七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在其“智慧法治”栏目获评华东地区优秀期刊栏目的基础上,其“元宇宙法治”专栏入选中宣部首批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建设名单。
《东方法学》2026年第2期目录
污染环境罪的累积犯法理再诠释
魏东
关系刑法学视域下犯罪论体系重构
金鸿浩
民营企业刑事诉讼程序保护的路径体系
杨帆
论行政规划的强制性
孙中原
低空空域权利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林树荣
云服务定价模式的垄断风险与梯次监管方案
李鑫
数据污染的平台治理责任
张喆锐
合成数据的“合成”风险与法律规制
霍敬裕
医疗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中的发展风险抗辩规则
方乐坤
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的政府参与
褚睿刚
公共数据资源化的理论构造与制度展开
冯 洋
公共数据共享法律责任的理论逻辑和实践价值
郭文涛
内容摘要:在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语境下,污染环境罪的累积犯法理诠释需要融入领域法论和功能主义方法论,以最大限度实现污染环境罪解释结论的整全有效性。作为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对象的污染物,可以分为“危险有毒物质”与“有害物质”两种规范类型,相应地,将作为累积犯的污染环境罪区分为作为“强累积犯”的“危险有毒物质”型污染环境罪、作为“弱累积犯”的“有害物质”型污染环境罪两种规范类型,在同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保持对应协调的同时,有利于类型化解决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不法和责任判断问题。“增强意识”型放任责任理论可以作为环境资源领域刑法论和累积犯论的重要法理,将那些明显违背“增强”防止污染环境意识要求且明显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实质地解释为“开放容忍的态度”即放任态度,从而使污染环境罪的放任责任范围适当宽于其他普通犯罪放任责任范围。结合当前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前端原材料的提供者、委托处置污染物的委托者、提供租赁驾乘服务的出租人与驾乘人等三种主体的“增强意识”型放任责任判断,尚存较为突出的解释论争议,亟需更加深刻的累积犯法理研究和有效阐释。关键词:自主知识体系 污染环境罪 污染物二分法 集体法益 累积犯二分法 “增强意识”型放任责任内容摘要:在关系刑法学视域下,犯罪被定义为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严重对立的交互关系。其中加害者的规范违反行为是犯罪关系的“正题”,受害者的法益损害后果是犯罪关系的“反题”,加害-受害交互过程的内部因果性和外部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关系的“合题”,三者遵循正反合的辩证逻辑。在新的范式下,刑法学的学派之争将因对犯罪认识的变革而走向整合,也为犯罪论体系的重构提供了契机。关系刑法学的犯罪论体系呈现三维特征,需要依次审查加害维度的规范违反性、受害维度的法益侵害性、交互维度的社会危害性,最终作出罪与非罪的结论。该体系突破了犯罪人中心观的单一性视角,具有视域升维、学说融合特征,可以有效解决犯罪情节评价、行为人与被害人责任划分等实务难题。关键词:中国自主刑法学知识体系 关系刑法学 犯罪论体系 辩证逻辑 犯罪关系 被害人教义学3.民营企业刑事诉讼程序保护的路径体系——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切入点作者:杨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摘要:《刑事诉讼法》通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构、权利保护、经济效率提升、合规引导等手段,发挥着保护民营企业的重要功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对刑事诉讼中的民营企业保护提出了直接要求。第四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针对当前刑事司法对民营企业保护存在的程序痛点,遵循平等保护与特别保护、人身权利保护与财产权利保护、实体与程序的协同保护原则,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到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关注民营企业的特殊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进行整体规划。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兼具对程序文明理性、独立性、完整性、科学性的实现,又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刑事司法程序供给。关键词:民营企业 平等保护 趋利性执法 涉案财物 侦查权规制 程序供给内容摘要:强制性是审视行政规划样态的重要维度,在法治语境下,规划的强制性需与法律实现关联而呈现差异化特征。我国行政规划的强制性经历了从“天然属性”到“外部属性”的转变,即从行政上、事实上的强制性转向法律上、规范上的强制性。学界对此形成了“肯定说”“否定说”“情况说”等观点,其中“情况说”立足于现代法治语境,更符合规划的制度实践与发展方向。在内在机理上,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公共利益优位与行政效能等因素共同构成了规划强制性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基础。在表达方式上,法律规定通过法律效力、程序保障、后果追究等具体规范条款,以多元方式塑造了行政规划的强制性。在规制路径上,为确保强制性不被滥用,须在实体上要求规划恪守“法律保留”,确保规划内容符合上位规划要求和公共利益目的,并在稳定性与情势变更之间探索创新机制;在程序上重点强化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以“过程正义”保障“结果正义”;在救济上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多元途径,通过统一定位强调行政的内部控制,并建立多元灵活的行政补偿制度,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关键词:行政规划 强制性 行政效能 法律保留 公共利益 程序规制内容摘要:低空经济活动的规模化应用,致使空域资源发生了从纯公共物品向竞争性公共池塘资源的属性转变,也凸显了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与地表依附型私权结构的制度滞后性。为克服传统产权界定模糊引致的价值耗散,应参照海域使用权分层逻辑,将低空空域从土地所有权中剥离并形塑为独立的准物权客体。进而依据法益位阶构建权利流转机制,即基础权益层适用行政划拨以保障公共利益,增值权益层则引入特许经营与组合拍卖以提升市场效率。针对飞行活动的负外部性,在事前风控层面,应当建立飞行风险的当量核算体系与碎片化强制责任保险;在归责原则层面,应当以飞行器风险程度高低为据,设置差异化的归责模型;在权利限制层面,应当引入法定地役权构造,并在行政监管中嵌入以算法可解释性为原则的穿透式监管,从而实现技术理性与法治价值的激励相容。关键词:低空经济 法经济学 空域权利配置 组合拍卖 穿透式监管 分层构造内容摘要:在云服务市场中,超大型云服务提供商惯用云信用额度与数据出站费用的定价模式吸引客户。然而,高面值、大范围的云信用额度筑高了市场壁垒,高昂且具有不确定性的数据出站费用加强了客户锁定效应,两者的结合不仅削弱了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也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了竞争损害。由于定价模式的垄断风险难以被认定为典型垄断行为,且反垄断需在产业发展与维护竞争秩序之间保持平衡,因此,应针对云服务行业属性、风险阶段适用梯次监管而非事后规制路径。在梯次监管路径下,算力资源因无法满足要件不能作为行业必需设施,临时措施与经营者承诺则能够达到监管云服务的及时性、预防性、救济性目标。实践中,临时措施与经营者承诺所包含的救济措施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种:提升云服务的价格透明度、推动云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互操作性、实现云服务之间的可携带性。关键词:云服务 云信用额度 数据出站费用 反垄断 梯次监管 救济措施作者:张喆锐(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内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和社交媒体的发展加剧了数据污染的现代风险。泛滥的污染数据信息可能会导致个体认知殖民化、民主协商失序化以及社会信任脆弱化。公法应当对数据污染加以规制。首先,在义务主体上,对污染数据信息的主要审查义务不应由个体而应由平台承担。其次,在义务内涵上,一方面,应在区分事实逻辑类、价值偏见类以及低价值类污染数据的基础上,对数据的可靠性程度进行类型划分。另一方面,应区分信息智能生成阶段与信息传播阶段,结合模型学习、模型应用、社交媒体平台传播以及具体应用场景的差异,确定不同类型平台的可靠数据保障义务。最后,在不法后果上,应构建合比例的行刑规制体系,以《刑法》第286条之一作为数据污染平台治理的最后法保障。关键词:数据污染 生成式人工智能 平台治理 责任分配 可靠数据保障义务 行刑规制体系内容摘要: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新燃料”,合成数据依托数据脱敏和多维特征重组的技术路径,既解决了传统数据应用的隐私合规困境,亦突破了跨域协作的信息壁垒,实现了数字治理从数据资源化向数据工程化的范式跃迁。然而,既有的数据治理范式尚未能有效识别和规制合成数据全生命周期中呈现的溯源性风险、过程性风险和衍生性风险,数据仿真度的提升与特征维度的扩展客观上导致主体资格认定、客体权属界定以及应用场景规制等法律关系的复合性异变。治理的目标不再是单纯“管理”既有的数据,而是“塑造”合规的数据集。为此,需重构以结果为导向治理中“数据控制者—处理者”二元架构,转向原始数据控制者在初始训练集构建阶段、算法开发者在模型优化过程中和运营方在应用场景拓展时三元责任分配模态,实现合成数据从生成到传播再到价值实现的全链条治理。关键词:合成数据 训练数据 人工智能 溯源性风险 过程性风险 衍生性风险内容摘要:从医疗技术进步需求、防止责任绝对化的制度效应等角度衡量,应将发展风险抗辩规则继续适用于医疗AI产品责任之中。应秉持优先保障安全利益、兼容发展利益、以技术进步推动实现高水平医疗安全的理念,对医疗AI场景下制造商的理性或注意义务作适度扩张设定,构建一套合理安全的发展风险抗辩规则体系。鉴于医疗行业的高敏感性,应将医疗AI产品责任中的发展风险抗辩事由设定为相对免责事由,令制造商对算法运行中的不可控环节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对缺陷产品负担召回等义务。应根据医疗AI产品的危险程度弹性把握合理发展风险的判定标准。“黑箱”医疗的不可解释性不应该当然解释为合理发展风险;应倡导与促进社会安全价值观相一致的负责任的医疗技术创新,尽可能使医疗AI产品有效满足可解释性要求。关键词:医疗人工智能 产品责任 发展风险抗辩 合理安全 医疗安全 可解释性内容摘要:收益分配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基础制度,政府在其中扮演三重重要角色。政府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遵循“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三阶构造方策,并在各分配阶段通过不同的制度与方式参与其中。政府通过授权运营机构收取运营服务费的方式间接参与收益初次分配,再将所分享的收费收益与课税收入汇入数据财政,并通过财政支出直接实施再分配,最后通过助推慈善捐赠与分享经济等方式对第三次分配进行嵌入式治理。实践中,上述各分配制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设计不足乃至规则空白问题,须进行体系性优化。具体而言,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定价应突破成本补偿的桎梏,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方式,明确政府与运营主体“成本补偿收益+其余收益”的对应分配结构,并合理确定政府内部各数据提供部门间的收益再分配比例。公共数据课税宜采用传统课税模式,可在授权运营的多个环节课征多类税种,并以税收优惠方式促进、引导公共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此外,政府可通过主导公共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建设,加强对慈善捐赠与分享经济的法律激励,并辅之以柔性的合作监管方式,助推收益第三次分配。关键词:收益分配 公共数据 运营服务费 授权运营 政府参与 合作监管内容摘要:公共数据资源化是指将公共数据集合进行加工处理,并通过法定机制确定其权属,最终转化为可供市场流通利用的数据要素资源的过程。关于资源开发利用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宪法条款为公共数据资源化奠定了根本法依据。价值创造是公共数据资源化的核心功能,其制度空间在与公共数据的安全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功能的协调中得以厘清。公共数据资源化应当明确为国家义务。应当确立公共数据资源国家所有权,并构建所有权与用益权分离的二元权利结构,突出用益权的价值增益功能。通过法律的调整以及《公共数据条例》的制定,围绕数智基础设施、确权与授权、功能协调与互补、组织与激励等关键事项开展制度建设,为公共数据资源化及其价值创造提供全面的制度保障。关键词:公共数据 资源化 国家义务 确权 授权 激励机制内容摘要:针对公共数据共享存在的“共享不充分、权责不清、安全无保障”等典型问题以及执法司法“认定难、适用乱”等实践困境,厘清其法律责任的理论逻辑,并探索其实践价值、执法司法指引及精准运用路径,对助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数据地方立法实践经历了“政府数据共享-政务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共享”的演变过程,范围逐渐扩大,但央地两种法规均鲜明地将数据共享的法律责任归纳为责令改正、处分、刑事责任三种。在公共数据共享中,责令改正反映了同级或层级监督关系,处分反映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惩戒关系,刑事责任反映了犯罪后的刑事法律关系。这三对法律关系背后都遵循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分别是内部行政法理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罪刑法定原则。公共数据共享法律责任以责令改正、处分、刑事责任为核心,以民事责任与行政罚款为补充,核心责任是因公共数据公权属性而聚焦公法主体权力的规制。与上位法同类责任相比,其在规制对象、价值目标与适用场景上具有特殊性,可以为同类责任形态的区分与适用提供理论参照。三类核心责任层级递进、功能互补,构成“预防-惩戒-制裁”闭环,其逻辑对于数字法治政府制度设计、实施与拓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并有助于构建统一、协调的数字法治责任框架。关键词:公共数据共享 法律责任 内部行政法 特别权力关系 罪刑法定 数字法治政府
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第3期(青年学者特刊2)
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第4期(数字化专刊3)
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第5期
目录|《东方法学》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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