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职被问婚育计划
生育待遇打折扣
特殊劳动保护不到位…
这些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
要被重点“盯牢”了!

近日
上海市总工会最新发布了
《工会女职工劳动法律
监督提示函》,
联动多部门强化劳动法律监督,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工会女职工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上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要求,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
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不得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的录用条件,不得变相提高对女性求职者的录用标准。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保障女职工在薪酬、福利待遇、职业发展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二
重视和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或调整至禁忌岗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从事夜班劳动。
■在依法保障带薪年休假、陪护假等假期待遇的基础上,将产前检查、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哺乳时间等法定生育待遇足额落实到位。
■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差;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对于处于经期的女职工,合理安排劳动强度,避免安排禁忌性劳动。
■关注更年期女职工身心健康。
三
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与推动生育友好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持续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定期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培训。
■每年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妇科疾病以及更年期保健等项目筛查。
■建立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专项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或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爱心妈咪小屋等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试点“生育友好岗”,实行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灵活休假等柔性管理方式,帮助女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
四
落实女职工权益民主协商
与监督机制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围绕女职工劳动就业、薪酬待遇、休息休假、职业发展等基本权益,以及生育保护、预防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特殊权益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
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女性
劳动者权益
■平台企业应与女性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规则。
■平台企业在制定或调整算法和劳动规则时,应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和排除性别偏见,确保女性劳动者享有公平的工作机会和劳动报酬。
■平台企业应加强对女性劳动者劳动安全教育、预防性骚扰的培训指导,重视通过完善算法、开发应用程序安全工具和设立投诉申诉通道等,增强女性劳动者安全感。
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10日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广大女职工可拨打
“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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