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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嘉定区张某、某工贸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转自:上海环境 2026-03-13 14:36:17

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检察院在2025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王某非法捕捞损害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个案例被评为本市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今天一起来看——

嘉定区张某、某工贸公司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某工贸公司产生的含油金属屑(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并造成环境污染。案发后,区局立即组织危险废物鉴别及环境应急领域的专家和单位,开展涉案废弃物的属性鉴别与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固定了涉案废弃物的属性、数量等信息,并在专业指导下对涉案区域的危险废物实施应急收集、贮存和处置,有效防止含油金属屑中的石油溶剂类有毒物质进一步向土壤、地下水和大气环境扩散。在此基础上,区局依据行刑衔接机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12月9日,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收到上海铁路检察院工作提示函,反映张某在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某工贸公司的含油金属屑(经鉴定为危废)进行非法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经后续研判,该案相关线索已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条件。2024年12月12日,区局正式启动索赔程序,并邀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专家和单位,指导并协助开展涉案土壤与地下水的环境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通过预磋商机制,在确定的损害赔偿义务人张某和某工贸公司的配合下,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非法处置含油金属屑的点位及周边区域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并委托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专家对损害情况进行评估。

联合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现场调查

调查显示,张某在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2676号厂区西北侧设置了金属屑压块机,用于处置某工贸公司在金属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金属屑(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6-09)。自2022年12月起共处置4次,每次约2吨,累计处置危险废物约8吨。此外,张某在嘉定区兴平路679号场地西南角一处雨棚内进行含油金属屑的处置活动。雨棚南侧堆存有已压块成型的含油金属屑,堆包占地约5.5米宽、10米长。堆包西侧和北侧地面设有地沟,连通至堆包西南角的一处地下收集井,堆包地面及地沟可见滴落的废油。上述行为已对嘉定区马陆镇兴平路679号场地内的土壤和地下水等环境要素造成污染。案发后,经专业指导开展及时应急处置,实现了污染范围与风险的有效控制。

在前期应急处置及应急阶段土壤与地下水污染调查的基础上,2025年2月,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专家通过现场踏勘、案件材料审阅和集中讨论,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认定:本案调查点位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特征污染物(石油烃)浓度超过基线水平,污染事实清楚。其中,土壤超标面积约2.54平方米,超标深度1.0米,超标方量约2.54立方米;地下水超标面积约410.33平方米,估算超标方量约2256.8立方米。经核算,土壤损害价值为22.86元,地下水损害价值为2798.43元,合计2821.29元。此外,本案赔偿范围还包括前期涉案危险废物的应急收集、贮存及处置费用,以及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土壤、地下水合规处置费用,共计约4万余元。

办案过程中,嘉定区生态环境局首次探索“一案双查”机制,并率先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多次邀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进会议,重点围绕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承担及替代修复方式等进行沟通,同时向其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政策,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经多方协调,2025年2月,嘉定区生态环境局与张某、某工贸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两名赔偿义务人同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除已支付应急处置及前期调查相关费用外,剩余资金用于本案发生地——嘉定区马陆镇立新村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目前,相关治理费用已全额赔付到位。

联合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磋商

此外,在专业机构与人员的协助下,嘉定区生态环境局积极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后半篇文章”,探索替代修复模式,并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协同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的互动教育平台。2025年5月,“嘉定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示范基地”暨“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公益诉讼实践基地”正式揭牌启动。该基地由嘉定区生态环境局联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属地政府等多部门共同建设,既是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现场,也是公众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窗口。基地聚焦“生物多样性保护+普法宣教”双重功能,采取“修复实践+互动体验”模式,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在生态修复方面,基地设有碳汇林、宣传廊道等区域,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生物多样性等重点主题开展宣传,并整合补植复绿、劳务代偿、增殖放流等多种替代修复方式,在向社会传播生态文明理念的同时,为环境损害者提供了履行修复责任的途径。作为嘉定区首个融法治于景观、兼顾修复与赔偿的综合性生态环境教育基地,该基地为“美丽嘉定”建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马陆经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示范基地建设

(二)经验与启示

  1  
深化司法联动,构建复杂案件协同机制

本案涉及无证处置危险废物的多重违法行为及多个潜在责任主体,案情复杂且赔偿义务人初期责任意识薄弱,索赔难度大。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协同衔接机制优势,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组建专项损害赔偿工作小组,协同推进案件办理。一方面,通过多维度技术手段全面核查涉案场地,精准掌握危险废物处置行为的关键事实和污染影响范围;另一方面,针对赔偿义务人法律认知偏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程序为释法,生态环境部门则以专业法规为依据,通过“法律解读+案例警示+修复必要性阐释”多维度沟通,逐步扭转义务人消极态度。最终推动赔偿义务方履行赔偿义务,实现案件闭环管理,为同类跨主体、多环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行政主导+司法赋能”协作样本,显著提升了复杂案件的办理效能和责任追究的震慑力。

  2  
注重专业协同,健全科学定损工作体系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创新建立“专业提前介入+全程协同指导”机制,线索核查初期即联合损害赔偿领域权威机构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领域专家提前介入,确定核查方案,明确了通过快速检测、污染筛查精准识别危废特性与污染范围的大致调查方向。调查阶段同步采样分析,运用高精度设备定量特征污染物,科学划定污染边界;评估阶段采用“现场验证+模型修正”双验证,精准计算超标区域面积、深度及方量,客观评估损害程度,合理核定土壤、地下水等损害范围与程度。该模式防过度鉴定、降赔偿负担,缩鉴定周期,有效破解了“鉴定难贵慢”问题,实现精准定损、高效修复,为同类案件提供科学支撑经验。

  3  
强化责任溯源,完善多主体连带追责体系

针对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链条中“直接行为人+提供方”的责任划分难题,区生态环境局严格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原则,创新建立“损害过程全链条研判”机制。在专家评估阶段,组织环境专家对张某(直接处置者)与某工贸公司(危险废物提供方)的行为关联性进行深度论证,既认定直接处置者的污染责任,更溯及产废单位的法定管理义务,明确其“明知违法仍提供”的连带过错。通过精准锁定多责任主体,推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既避免“只罚末端、放过源头”的责任漏洞,也为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管中的多主体责任认定提供了专业范例,强化了企业“谁污染谁担责、谁违规谁连带”的法治意识,从源头推动企业规范危险废物管理,降低环境风险。

  4  
推动修复创新,探索生态修复与基层共治路径

本案突破传统“资金赔付即终结”的单一模式,聚焦“修复实效+公众教育”双重目标,创新构建“生态修复基地+公益诉讼实践+基层治理嵌入”的特色路径。通过将赔偿金定向用于建设集损害赔偿修复和检察公益诉讼于一体的综合性基地,既实施直接修复措施改善受损环境,又集成多样化替代修复功能模块,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灵活多样的修复方案。更重要的是,基地定位为“公众理解生态赔偿制度的窗口”,通过定期举办生态法治讲座、开放修复现场观摩、损害赔偿义务方代偿等活动,将专业修复过程转化为生动的环保教育场景,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从“政府主导”向“社会共治”延伸,切实提升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社会参与度和长效性。

(三)专家点评

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往往涉及复杂的利益链条,这是应对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在本案的处理中,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并未仅将矛头对准末端的非法处置个人,而是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精神,向上溯源,锁定了产废单位的连带责任。通过认定产废方明知违法仍提供的过错,确立了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处理准则,有力地破解了危废监管中推卸责任的行业乱象。此外,该案将赔偿资金用于建设集“修复实践+互动体验”于一体的教育基地,也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处置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控+社会共治”的转型。


供稿:局法规处

编辑:乔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