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沪委金融办〔2026〕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定义及适用范围。《通知》明确股权、股权信托、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等定义及本次试点的适用范围,特别提到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模式备案股权慈善信托的适用情形。二是明确相关要求。《通知》明确规定对受托人开展股权信托业务、委托人运用信托机制等要求,并明确交付的股权的合法合规性要求,特别是鼓励围绕财富管理、公益慈善、风险处置、资产盘活等场景开展。三是规定了办理流程。《通知》明确了信托产品预登记、申请出具证明文件、办理股权变更或设立登记、反馈登记结果等各项要求,完善了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全流程管理,并对股权慈善信托备案流程进行规定。四是规定其他事项。《通知》明确了试点信息共享机制、司法保障、试行期限等,并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创新亮点
(一)适用范围拓展 应用场景多样化
《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且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通知》也充分体现慈善信托特色,设置了慈善信托专项条款,对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模式等业务场景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标注方式创新 公示效用最大化
《通知》在试点制度设计中,将股权信托登记信息设计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地方频道)上将信托机构名称信息后标注“代表信托名称+信托登记编码”予以公示。同时结合上海特色,将股权信托登记信息通过企业码进行展示。
(三)登记流程优化 链条管理全闭环
《通知》的登记办理流程包括信托产品预登记—出具信托登记证明文件—办理股权变更或设立登记—反馈信托财产登记结果等流程,还明确了股权信托财产分配、处置及信托终止时的变更或注销登记,实现了登记流程闭环。同时,《通知》专款规定了设立股权慈善信托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的有关情形。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的股权慈善信托,办理股权变更或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提交法定申请材料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慈善信托备案存单》。
(四)司法协同强化 效力保障更充分
《通知》强调强化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配合推动在信托纠纷审判、执行活动中发布适法意见、执法意见或典型案例,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
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对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企业治理升级与发展以及社会财富分配与传承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上海将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加快推进股权信托登记试点案例落地,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做好相关风险防范,更好发挥信托在服务民生事业、打造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高地、深化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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