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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的公告

转自: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 2026-03-06 17:17:23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的公告

公告〔2026〕15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布的《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为做好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海关总署编制了《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货物进出口时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海关商品编号进行申报。

  对于2026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进口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海关商品编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xlsx

  海关总署

  2026年2月2日

政策解读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的公告》。下面,对公告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增值税法第十条,纳税人进口以下货物,增值税税率为9%: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除上述货物之外,纳税人进口其他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涉及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印发2026年第9号公告,公布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

二、公告内容

为做好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海关总署依据《注释》更新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于同一税则号列(8位税号)对应的进口商品范围既包括适用9%增值税税率,又包括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商品情况,编制了《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以下简称《编号表》),以公告形式发布,便于企业合规申报。

例如,初榨的葵花油或红花油都归入税则号列1512.1100。

《注释》规定:“植物油,是指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棕榈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根据上述规定,“初榨的葵花油”属于应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商品范围,但“初榨的红花油”不适用。因此,《编号表》对税则号列1512.1100进行细分,“初榨的葵花油”对应商品编号为15121100.10,适用9%增值税税率。

由于《注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2026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期间进口货物,为准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申报的商品编号与《编号表》不一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

三、税率查询

进口人需查询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可查阅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税率查询”栏目,供通关申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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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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