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
载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引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及国家、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形成了《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及公平竞争影响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
cgzhc@stcsm.sh.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0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3月4日
附件: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
载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引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及国家、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主要包含: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加速器等。
第三条 立足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以构建全链条、梯度化的载体培育体系为目标,根据各类载体不同发展方向、阶段与形态实施分类施策、精准培育,持续提升载体专业服务能力与孵化质效,打造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载体发展格局。
第四条 通过将各类载体纳入全市载体培育体系,支持载体市场化发展,探索实施创新孵化服务模式,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有效激发创新活力、降低创业风险、加速企业成长,推动创新与创业深度融合、转化孵化与资本赋能双向联动,为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载体进行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区内的载体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载体培育标准
第六条 纳入载体培育体系的载体一般应具备以下标准:
(一)为在本市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备一定运营管理能力。
(二)孵化场地明确、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三)配备专业化、职业化运营团队,为孵化服务提供保障与专业赋能。团队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产业背景,拥有丰富孵化经验及较强资源整合与链接能力;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技术服务、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科技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 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 20家;上年度新增在孵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
(五)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聚焦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平台、共享设施等基础支持,覆盖技术研发、检验测试、知识产权、财务法律等专业服务;配套创业辅导、投融资、供应链资源链接、市场拓展等全周期赋能服务;提供直接投资、自有或合作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债权融资支持、服务换股权等孵化投资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载体内,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一项,由载体自主确定: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近两年内累计获得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九条 专业服务新兴产业前沿赛道、未来产业领域的载体,其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数量等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自主申报。载体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全年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入“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库”,在线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对申报载体的运营状态和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做推荐。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市科委每年适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载体名单。
第十三条 公示与确认。市科委负责公示拟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载体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正式纳入载体培育体系,并公布名单。
第十四条 维护与变更。如发生载体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变更、场地位置变更、面积范围变更等情形,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载体发生变化后的相关情形进行实地核查,符合相关载体标准的,报请市科委审核后予以确认;不符合相关载体标准的,报请市科委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统计跟踪。载体需在“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库”中对运营相关情况和信息等进行实时维护,要求按时完成(半)年度等相关统计。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载体在申报评审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等或连续2年不参加国家火炬统计调查的,取消其纳入培育体系资格,并由市科委依法将其纳入科技信用记录。此类被取消资格的载体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科委每年组织纳入载体培育体系的载体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围绕载体创新服务能力和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成效等环节,全面反映载体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次。
达到以下条件的载体,可优先评价为良好(B)及以上,比例原则上不高于评价载体总数的30%:
(一)聚焦专业领域,强化概念验证、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能力,实施超前孵化、深度孵化,依托新技术提升服务效能,当年度服务的与载体相关的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5家。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当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或者上年度专业服务收入(包括技术服务、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企业孵化及综合科技咨询等)占孵化服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0%。
(二)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当年度不少于20% 的在孵企业营收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 20%。当年度超过10% 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培育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
(三)深化孵投联动,联动多元金融机构创新拓展投融资服务,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当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或通过直接投资、自有或合作股权投资基金、债权融资、服务换股权等孵化投资服务,累计形成股权投资案例不少于2个。
(四)开展跨境成果转化孵化,当年度成功引入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人才等的案例不少于5个,组织或参与国际化项目对接、路演、论坛等赛事活动不少于10次。
(五)大学科技园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60%以上的在孵企业须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对外公布。完善绩效奖励和退出机制,对当年评价为合格(C)及以上的载体给予相应的支持,对当年评价为不合格(D)的载体要求限期整改;未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载体,评价结果按不合格评定;连续2年未参加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为不合格(D)的载体,取消其纳入培育体系资格。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有关规定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经年度评价为良好(B)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投入在专业服务能力建设、专业孵化人才团队建设、资源对接活动举办等的经费,给予财政经费后补贴,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其中:评价为优秀(A)的给予不超过投入经费3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评价为良好(B)的,给予不超过投入经费20%、最高60万元的补贴。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匹配,市区两级补贴原则上不超过投入经费的50%。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可根据各自情况,对年度评价为合格(C)及以上的载体给予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对载体内符合条件的孵化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人员等人才引进落户予以支持。根据各载体在开展毕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上市(挂牌)企业等孵化培育,开展创业团队预孵化,独立或联合设立投资基金(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等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促进与引导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载体以工信部卓越级孵化器、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为目标,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硬科技创新策源、颠覆性科技成果转化、高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和全要素资源整合配置能力,实现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转型升级。
第二十三条 引导载体向张江高新区、五个新城、南北转型重点地区等集聚,结合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强化与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的协同联动,畅通“孵化+加速+产业化”接力机制。加强科技创新重点区域的载体规划布局,形成区域创新“核爆点”。
第二十四条 支持载体深度对接各级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耐心资本关注初创企业和早期成果转化项目;鼓励有条件的载体开展投融资服务,与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支持载体引育创新创业人才,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拓宽人才储备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大学生及退役军人创业就业;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供OPC(一人公司)创业服务。建强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探索设立技术经理人、项目经理人等岗位,提供高质量服务。
第二十六条 引导载体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渠道对接、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促进创新要素跨境双向流动。构建长三角协同孵化网络,加强交流合作,推动机制协同、组织创新和资源共享,实现技术成果跨区域转化孵化。
第二十七条 鼓励相关区域、行业领域内的各类载体形成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资源整合的作用,促进载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XX月XX日。《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沪科规〔202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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