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年终部门聚会的路途上
突发交通事故受了伤
算工伤吗?
此前就有这样一则案例:
一员工开开心心骑着“小电驴”
去参加年终聚餐活动~
谁曾想,
路途中突发交通事故,受了伤…

公司随后帮员工申请工伤,
然而,
当地人社局:不是工伤!
员工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得到回复:维持人社局的认定结果
员工委屈,
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
法院会怎么判?
案件回顾
林某是安徽某铜业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月17日18时许,林某从家出发骑电动自行车前往酒店,参加所在车间组织的年终聚餐,行驶过程中突发交通事故,林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图片由AI生成,非事件图
3月6日,公司为林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3月31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林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8月12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
林某不服,将当地人社局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非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
不具有工作性质,不是工伤
一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林某前往参加的聚餐活动是否具有工作性质,对此分析如下。
在案证据显示,案涉聚餐活动是公司中维修车间组织的年终聚餐,组织者是车间主任潘某某,不是以公司名义组织的活动。虽然是在车间等工作微信群发布的聚餐信息,但不能据此认为该聚餐活动是工作性质,若要求车间按照发布信息的不同性质分别成立不同微信群,实违背常理。此外,林某认为即使是私人聚餐也可以具有“为了凝心聚力,增进团队合作精神”的工作目的,法院不予采纳,聚餐性质与聚餐目的间并不具有必然联系。
同时,公司、林某均明确证实案涉聚餐活动的资金是案发当晚参加活动的部分员工所出,并非由公司出资。
综上,案涉年终聚会活动的性质、地点、时间不能视为工作原因、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及上下班途中的延续,原告林某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结果适当,该院予以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聚餐活动系公司领导安排、组织的活动,系公司日常经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本次聚会活动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场所的延续。在参加维修车间年会途中视为上下班途中,属于“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范围内,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结合本案事实,首先,根据查明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参加聚餐系根据该公司的安排,该聚餐活动不能视为其工作的延续。其次,聚餐活动虽可以增进公司员工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管理者间的和谐关系,但不能以此为由扩大工伤认定基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适用范围,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故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图片源自网络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思维等
本期编辑:王冰鑫
转载需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