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上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绿色电力市场的衔接,及时反映本市电力、热力消费的碳排放情况,优化调整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中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的取值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确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时,适用的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统一采用最新发布的上海市公共电网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热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在核算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时,外购电力的排放因子统一采用最新发布的上海市公共电网剩余组合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外购绿色电力的排放因子取值为0kgCO2/kWh;外购热力的排放因子统一采用最新发布的上海市热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需要说明的情况
1.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采用《关于发布2020—2024年度上海市公共电网电力、热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通知》(沪环气候〔2026〕5号)中2024年因子,确定碳排放配额的三年(2022—2024年)历史基数按上述文件中2021—2023年因子重新调整。本市将定期更新发布电力、热力等公共服务领域碳排放因子。
2.确定碳排放配额历史基数时,所采用的电力消耗量为包含绿色电力消费在内的全口径数据。
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本市碳交易企业外购电力中绿色电力碳排放核算方法的通知》(沪环气候〔2023〕8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适用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的通知》(沪环气候〔20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