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今天申税小微带您一起来了解常见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四大误区,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误区一: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解析: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01烟草制造业
02住宿和餐饮业
03批发和零售业
04房地产业
0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6 娱乐业
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误区二:企业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解析
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0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0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0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0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0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0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0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误区三:失败的研发活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解析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主要有两方面考虑:
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
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
误区四:只有企业在职研究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解析
除本企业在职研发人员外,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
供稿:方佳晗
制作:干婷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