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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楠|异步审理的正当化及其出路——以信息化时代集中审理原则的坚守与应对为视角

转自:上海市法学会 2026-01-14 09:56:39

异步审理作为非同步性与离散性特征明显的诉讼方式,从互联网法院推广至普通法院,丰富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带来对传统庭审交流方式和审理顺序的改变,推动信息处理的碎片化。然而,近年来异步审理的发展发生转折,法院和当事人的利用意愿降低,其正当性备受质疑。原因在于其违背集中审理原则,难以在程序上保证参与者真实、维护诉讼环境公平,实体上影响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和法官的判断准确性。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中的应用有其限度,需要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集中审理原则下异步审理宜聚焦于非实质性解纷事项,适用于审前准备阶段,以确保程序公正和实质真实。其适用范围的扩张有助于充实审前准备阶段的功能,促进异步交互平台的发展。

数字化时代,信息技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法律领域的影响尤其明显,它改变法律实践的方式与工具,推动法律体系的现代化与智能化,通过数字化为公众提供便捷经济的法律服务途径。在线同步诉讼的出台,解决了部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亲临法庭现场的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参与诉讼的方式。随后,为降低部分当事人的时差交流难度,互联网法院推出“异步审理”新模式。异步审理与在线同步诉讼虽同为技术与法律融合的产物,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前者的接受度远低于后者,对其正当性与应用效果聚讼纷纭。曾引领潮流的异步审理方式如今面临何去何从的疑难,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探讨解决思路。
一、异步审理理想与现实的背离
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第1条首次提出“异步审理”,并将之规范为“将涉网案件各审判环节分布在互联网法院网上诉讼平台上,法官与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完成诉讼的异步审理模式”。2019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试行)》第82条称之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院规定期限内,自主选择时间登录诉讼平台,完成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接受询问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法院不再开庭审理,径行裁判的在线交互式审理方式”。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试行)》第20条规定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不同时间参加庭审的非同时庭审方式”。互联网法院虽未统一概念,但均强调诉讼行为的非同步性与离散性。因此,可将异步审理定义为法官与诉讼参与者在规定期限内分别以时间与空间错峰的便利方式登录专用平台参与庭审完成诉讼流程的审理模式。
出于提高诉讼效率、便利当事人的考量,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采纳推广异步审理,并进行三方面调整:其一,将管辖法院从互联网法院扩大至地方法院;其二,将适用环节由单一庭审程序扩大至庭前与庭审双环节;其三,允许小额诉讼与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参与者按照庭审程序录制庭审视频并以上传的方式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然而异步审理在普通法院的现实应用并未达到理想预期,实践效果不佳。

(一)
异步审理的理想预期

1.丰富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

异步审理在在线同步诉讼的基础上丰富诉讼主体与法院交往的方式,不受限于传统法庭的开庭时间和地点,为利益各方提供充分的抉择自由,使其不中断自身日程安排也能在不同时间和地点进行对话从而成为诉讼的全程参与者。这种更加灵活、多样化和充分参与的诉讼环境,节约了诉讼过程中的非必要时间成本,增加当事人程序选择的类型,扩充当事人的诉讼渠道。
2.革新传统的庭审交流方式

异步审理的参与者免受时差困扰,借助语音、文字和图片等载体,以交互式错时空的对话方式在指定平台异步进行消息传递与沟通,完成诉辩、举证、质证、陈述意见。在此期间,法官主要通过人工智能引导而非同步互动的方式协助诉讼当事人完成各环节流程,待相应程序完成,法官不再开庭审理,而是通过查阅平台自动生成的电子卷宗径行作出判决。其借助互联网技术拓宽诉讼时空的维度边界,打破特定法官、法庭场景、时间框架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传统依赖关系。庭审交流方式的改变使对立双方均得以充分思考并表达。
3.优化庭审审理顺序

线下与在线同步诉讼在多数情形下仍然严格遵循先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的常规顺序,因其便于法官更清晰且有条理地管理案件,利于当事人厘清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以便迅速解纷。但异步庭审中法官提问和当事人回答并不要求严格遵循该顺序,允许合并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以案件事实的发展脉络替代庭审主线,模糊环节界限以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自由。
4.推动碎片化的信息收集与处理

异步审理的在线化要求诉讼信息必须被纳入电子化范围,但非同步性使得被电子化覆盖的诉讼信息只能以离散方式传输和呈现。其过程本质是碎片化的信息处理,具体包括诉讼资料、语言表达以及审理结果的碎片化。在诉讼资料方面,异步庭审前当事人需将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叙述化整为零,与系统内的节点关键词对应,上传并形成完整的诉讼资料。在语言表达方面,时间差的客观存在使异步交流被分割为大量的个体活动,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及法官的提问等都是间歇性、零散的内容输出。在审理结果方面,大量碎片化信息会推动裁判结果的碎片化,法官需筛选出事实理由、证据,与法律要件对应,从而实现裁判文书的要素化。

(二)
异步审理的应用现状

1.参与主体的利用意愿不佳

尽管根据数据统计,自开展异步审理以来,平均每起案件可节省当事人约6小时的在途时间,但该效益仅限于互联网法院这一特殊场域。通过对东部某直辖市基层法院的调研,可知普通法院的法官及当事人的适用意愿总体偏低。
一方面,异步审理需要主审法官全程在线为当事人解释和指导如何使用异步系统、频繁登录异步平台查看当事人是否回复问题等。当出现年长者或不熟悉互联网技术者,或因当事人未及时回复而无法按时推进案件时,法官时常分身乏术而负担倍增。例如,当法官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时,当事人不及时回复将导致案件无法推进。
另一方面,异步审理的当事人更为被动。当事人对异步审理知之甚少,少有主动申请者,多由法官根据案件类型和时间安排依职权决定。决策权在于法官,包括解决事项的内容、庭审时长的决定等。部分法院的庭审时长由法官根据待处理事项的多寡灵活设置,短可为一两天,长可达月余。此外,异步审理的充足时长为恶意拖延提供借口。实践中,部分当事人通过消极回复拖延诉讼进程,迫使对方当事人妥协。这种行为往往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观恶意,对方当事人无从对抗,法官更难以采取实质性措施进行约束,当事人可能因此恶意攻击陷入被动状态,导致异步审理成为恶意违反实质公正的工具。
2.应用趋势整体下降

异步审理是否发挥效用,可借助案件数量比对直观感受该制度的应用趋势与变化。以“异步(非同步/非同时/交互式)审理(庭审/诉讼)”为关键词,截至2024年3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得到判决样本1313份。
从案件审级、法院层级看,适用一审程序的样本占比为99.8%,基层法院受理的占比为99.8%,因此异步审理主要由基层法院在一审程序中适用。从法院类型、区域分布看,1313份样本主要集中于互联网经济产业发达、在线诉讼硬件功能完善、互联网审判实践经验充足的地区。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最多,占94.9%;上海市法院受理数量虽位列第二,但仅有46起,集中于2022—2023年。反映出目前异步审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及普通法院的应用存在难度。从裁判年份来看,适用异步审理的案件数量经历剧烈波动。2018年370起,2019年173起,2020年达到顶峰706起。随后适用量大幅下降,2021年仅有3起案件适用异步审理,2022年和2023年适用量有所增加,但也仅为22起和17起。
数据库虽无法涵盖全部且最新的信息,但可据此得见异步审理整体应用的趋势。同时结合我国东部某直辖市法院的调研可知,该模式自建立至今,适用范围仍集中于互联网法院,普通法院更青睐同步方式。伴随客观影响因素的出现和消失,异步审理经历了从“兴起—平缓—高潮—没落—短暂复兴”的起伏变化,整体应用比例大幅降低。这表明异步审理应用受法规与政策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和临时性。
二、异步审理面临的正当性质疑
向普通法院推广异步审理,旨在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助法官灵活管理案件,达到拓宽诉讼渠道、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但异步规范的出台在理论层面遭受重重质疑,实务界也未得青睐,有限的应用并非来自参与主体的意愿,多出于法院考核需要。

(一)
异步审理突破集中审理原则

1.异步审理正当性的理论质疑

理论探讨多从异步审理是否违背集中审理原则展开。这一论题的本质是对异步审理正当性的思考。主要存在三派观点:反对者以传统程序的法教义学为基点,认为异步审理“非同步”“非面对面”的特征与直接审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相冲突。既非书面审理,也非开庭审理,应当完全脱离庭审环节,纳入书面准备阶段。赞成者认为异步审理的法官仍需亲历双方“留言式”的互动,当事人主张的证据和陈述仍是裁判作出的基础,本质上并未背离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精神。折中观点强调,即便侵害民事诉讼原则,但整体上合理配置资源并解纷,为司法带来便利、提高效率,异步应用合理正当,并不侵害审判中心主义或减损当事人权利。
2.集中审理原则的基本要求

集中审理原则虽未被纳入民事立法,但其贯穿诉讼体系,部分原则和具体规则均以其为基础展开,涵盖审前准备、庭审、裁决等环节,通过案件审理的集中进行,促进权利实现的高效与低廉。其突出体现在庭审环节,并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其一,诉讼参与者集中。该原则要求法官从案件受理至作出最终裁判前需亲自、连续参与审理,避免更换审判人员,以确保审理的连贯性和完整性;要求诉讼参与者均到场,提供充足材料以最大限度、最短时间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避免多次开庭导致审理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其二,法庭调查与辩论集中。集中审理原则可减少庭审的外界干扰,有利于全面发现真实,避免裁判者因诉讼拖延或审理期日间隔拉长而记忆模糊,庭后依赖书面材料作出裁判,造成庭审空洞化。其三,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通过充分的审前准备、庭审中有效的攻击防御,使法官形成正确且完整的心证,加快裁判进程。
3.异步庭审违背集中审理原则要求

异步庭审的“非同时”“交互式发问”特征违背集中审理原则基本要求,阻碍程序公正与实体真实。法官在评价案件时通过自由心证采信证据并结合言词辩论进行全面的价值判断,包括审查全部的诉讼资料、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陈述态度及其攻击和防御手段等多维度辨别真伪并得出最终结论。异步庭审可以实现法官的全程亲历,当事人、证人等参与者却因时空差异而分散,影响交互式沟通的流畅度,不利于法官形成准确判断。同时,对案件事实的探寻受到时效限制,必须在特定时空进行。异步庭审由先原告后被告变为不区分先后顺序的交互式发问,致使争点难以集中且易偏离主题,法官基于时差无法及时纠正,有时一项争议便会占据大量期日,案件进展缓慢。此外,出现待处理事项时短暂开放异步平台,处理完毕即关闭,后续问题再另行开设平台处理的现象时常发生。这种间歇性的处理方式影响庭审节奏、裁判的连贯和完整,可能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等待,增加诉讼成本,提高弱势方的诉讼风险。

(二)
异步审理损害程序公正与实体真实

1.程序上破坏主体真实性与环境公平性

异步旨在提高诉讼包容性,将注意力从参与者的外貌、社会地位等外在表征转移到逻辑和事实分析上,减少外在偏见,为残疾人及语言障碍人士提供不依赖声音高低快慢的平台,确保发言机会的均衡与诉讼活动的客观公正。但异步审理一方面模糊主体真实性,使参与者的身份验证成为障碍。根据立法,在线同步诉讼可通过全程视频验证参与者身份。而异步审理的间接表达、虚拟环境及专业技术极大提高了参与者身份核实与认证的难度。法官难以凭借肉眼判断身份真实性,更多依赖于参与者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异步审理的法官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指挥权以规制和监督庭审行为,诉讼环境公平性被破坏,事后调和或训斥的威慑力较弱。同时平台的临时性与封闭性使得审理期限届满后平台无法存档,当事人无法回溯查阅,陈述反悔情形时常发生,外部监督难以介入,程序公正缺口增加。
2.实体上削弱言词真实性与心证准确性

尽管法学理论认为,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应该基于纯粹的技术条件而无需依赖“实践力量”。但诉讼的信息化并非单一技术问题,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在线诉讼信息传输存在失真风险。异步庭审突破集中审理原则,可变因素多且不可控,言词不具备亲历性与直接性,可能加剧案件细节与逻辑的失真,信息偏颇程度增加,影响实体真实的获取。当事人拥有更多时间寻找逻辑漏洞,根据现有诉讼资料作出对己有利但可能扭曲案件真实的解释,证人也存在串通作伪证风险。信息技术识别语言的本意,却难以判断语言背后的用意,异步审理的平面呈现降低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提高当事人的证明难度。同时也会因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验证而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降低心证准确性。

(三)
异步审理难以提高诉讼效率

异步审理设想摆脱地域和时区的限制,借助数字化平台避免程序空转,缩短信息流转的时长,实现资料共享,提高信息准确性与一致性,加速进程。但异步审理涉及多个环节,流程复杂,忽略法官精力的有限性。参与者工作时间和节奏不同,通信延迟加剧,信息同步与反馈困难错位,延长审理周期,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特别是需及时响应或解决的紧急情形中。有学者提出,法官应当定时上线查看案件相关信息,借助其他手段推进诉讼进程。然而法官行动能力有限,仅能处理和回应有限数量的案件,难以实现同时处理不同类型和进程的多个案件并达到完美结果,定时查看将打乱法官审理节奏及时间的自主分配,混淆案件事实和证据,不利于高质量提高诉讼效率。
三、对异步审理的理论反思
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应用存在限度要求,纯粹技术优化并非突破的正当理由。异步审理的发展应充分遵循集中审理原则,确保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公正裁决的实现,避免回到并行审理。

(一)
防范信息技术的过度扩张

1.信息技术的本质是辅助工具

数字经济时代犐犜技术的运用可能引发不平衡状态,影响诉前至诉后的完备程序,影响诉讼形式、当事人行为以及法律工作者的方式。因此,引入技术时必须审慎对待其角色,将信息技术定位为满足司法适用主义需求的辅助工具。其可以为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增值,使民事诉讼逐渐向复杂化、精密化、专业化的位阶发展,但过度依赖可能牺牲裁判的准确性,改变诉讼的核心价值和结构,陷入“电子工具崇拜”或“技术蒙昧主义”。否则电子系统一旦发生故障,诉讼程序可能停滞乃至失控。
法律作为政策工具的手段,若要实现既定目标,必须遵循比例原则,确保手段的正当性、合理性,以及与目的的一致性,同时投入的成本也应与目的相匹配,实现适度平衡。通过合理运用信息技术,可以确保案件处理的费用、速度、复杂性、对抗程度与案件的实质规模相匹配,实现阻碍和浪费最小化、效果和支持最大化的价值追求,保障程序效益。同时,民事程序的设计需符合“程序经济标准”,使得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成正比。由于诉讼成本为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主要为法院与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等各项成本的总和。诉讼收益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实现预期利益的实现或预期不利益的避免;对法院而言,是收取的诉讼费用。因此,信息技术应在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费用以及简化诉讼程序等方面发挥效用。但其介入不得妨碍程序目标的实现,如某一程序的设计初衷在于查明事实、还原真相,则信息技术不能对案件真实性的调查产生负面影响或阻碍,确保该程序的预备目的与最终结果相匹配。
2.信息技术的运用须维护程序的独立价值

信息技术的应用必须保障程序本身的独立性,以确保实体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根据“功能等值”原则,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不应因某一步骤的变动而减损,这意味着诉讼程序的运作应当始终保持一致性和正当性。引进信息技术时,需增强程序的透明度、公正性与稳定性,确保程序独立,以及后续司法决策的合法性与客观性。
在线诉讼活动能否实现与线下对应诉讼活动相同的价值功能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若能够实现,线下诉讼行为将被在线方式基本取代;若可能减损或弱化对应的线下诉讼活动的价值功能,则只能采取线下方式;若能够提升或强化,在线诉讼活动将具备与对应线下诉讼活动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不得夸大信息技术的功能,避免颠倒信息技术与法律体系的主客体关系,陷入纯粹的工具主义,丧失诉讼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与功能。
3.信息技术的运用应当遵循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民事诉讼带来机遇和挑战,但遵循基本原则才能保障信息技术在民事司法中的适度应用。民事诉讼具有公法属性,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交往必须遵循基本原则和程序法规定。基本原则的约束为信息技术的应用设定底线,避免民事诉讼制度因追求便利而丧失正当性,抹杀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而沦为实用的辅助工具。同时,信息技术介入程度越高,技术成本与诉讼成本越高,遵循基本原则可以确保投入成本与最终收益保持合理比例,实现程序、手段、目的与结果的协调一致。
为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透明度、公正性和稳定性,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合理运用信息技术对诉讼规则和内容进行改进是必要的。然而,信息技术的应用并非完全不能突破基本原则的约束。为更好地适应数字化时代的诉讼需求,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公正的司法服务,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现有基本原则和规则。但这种突破必须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简单追求技术优化而忽略基本原则不符合正当性要求,有损民事司法的公平与稳定。

(二)
异步审理应遵循集中审理原则

在线同步诉讼作为旧事新办的“自动化”再造,只优化流程,不改变内容。异步审理则变革激进,利用技术颠覆传统模式,突破集中审理原则,却不利于程序公正与实质真实的实现。因而其必须在集中审理原则的框架内实施,保障其正当性与合理性。
1.异步审理的角色定位

目前,“在线诉讼法律关系”这一概念尚未形成共识,异步审理作为全新的诉讼形态,尚未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官的职权范围。遵循集中审理原则有助于明晰异步审理参与主体的角色分工,实现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与平衡,构建更加稳定的诉讼环境,有效避免异步审理成为恶意诉讼、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工具,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范例,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和尊重,从而提高公众对异步审理的客观需求,推动制度发展与优化。
异步审理的法官应是消极中立的裁判者,而非积极主动的问题解决者。根据当事人主义原则,法官应是公正的裁决者,地位居中且消极被动,不宜过度介入,仅在必要时提供指导和裁决。然而,实践中绝大多数异步审理的启动、运作与终结均由法官自行决定。为避免与法官冲突、获得于己有利的判决,当事人和律师往往不会提出异议。同时,法官需要反复上线推动案件进程,避免环节停滞。上述情形使法官在异步审理中拥有过度的诉讼指挥权。究其根本,源自异步被错误适用于影响实质结果的庭审环节,违背集中审理原则致使法官的角色错位。当且仅当异步审理遵循集中审理原则时,法官的角色重新变为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将庭审主导权交还给当事人,才能形成稳定的庭审环境。
异步审理中的当事人是诉讼活动的主导者,任何程序或手段的应用都不得改变当事人的主导地位。异步审理遵循集中审理原则,可以减少法官的过度干预,保障当事人对诉讼过程的充分参与,减少诉讼的不确定性和纠纷的延续。由于庭审活动中当事人的程序公正体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讲述自己的故事”并感到故事得到适当考虑的能力;感到法官对自己的关注和尊重;过程中信息的可获得性。庭审时间较短时常遭受当事人非议,部分当事人(多为败诉方)会认为其未得以充分陈述表达进而继续寻求救济。异步审理遵循集中审理原则,可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和司法体系的公正和尊重,自身诉求得以充分倾听和考虑,提高当事人对实体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2.维护异步审理的程序公正

异步审理维护程序公正的核心在于遵循集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有助于确保诉讼主体的真实可靠和证据的有效性。在线同步诉讼已设立身份验证要求,异步审理尚缺乏明确规范,需要依赖当事人的道德水平来保障主体的真实性和适格性。集中审理可以减轻既有技术条件下虚拟环境和专业运作带来的身份核实和认证难度,强化对当事人的约束,降低法官的审查压力,还可避免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篡改或失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集中审理原则还有助于保持当事人参与程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首先,对于法律知识浅薄、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而言,面对面交流可增强其对司法的信任。其次,集中审理中的法官可有效牵制熟练使用信息技术的当事人的恶意行为,防止一方对另一方施加不公正压力,避免将“非同步”变为诉讼策略的工具使对方妥协以获取利益。法官可以及时介入,引导当事人厘清证明责任及其分配,明晰诉讼请求背后所依赖的要件事实,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攻防,避免基于适时提出主义的限制面临证据失权的后果,因程序性权利的丧失而影响其实体性权利的实现,降低诉讼失败的风险。
3.维护异步审理的实质真实

遵循集中审理原则可以限定信息技术在异步审理中的应用范围,营造稳定的诉讼环境,使当事人有效而全面地展示证据,提高证据的可信性和完整性,降低非同步性和分散性的负面影响。对于证人证言而言,异步审理遵循集中审理原则可避免将证人证言仅作为间接证据处理,减少对其他证据的依赖,简化证明过程和难度。对于法官而言,可降低查明案情的难度,得以把握案件全貌,准确形成自由心证。
在大陆法系中,成文法的存在导致诉讼庭审主要围绕诉讼请求展开,形成了规范出发型诉讼构造;而判例法的渊源使英美法系的诉讼庭审更侧重于事实,形成了事实出发型诉讼构造。我国法学理论倾向于以规范出发为导向,但诉讼实践更推崇事实出发型,这就使得法官需要通过两造的攻击防御来有效地挑选和过滤信息,实现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对应,从而形成自由心证。遵循集中审理原则可以确保获得所有事实和证据的直接呈现且不受场外因素的影响,使“法律真实”更接近“实质真实”,降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割裂,提高裁判的准确度和合理性。
四、异步审理的应然定位
美国首届首席大法官拉尔夫·D.甘茨提出的四项规范性“甘茨原则”对于在线纠纷解决的未来发展提供明确指导: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确保无障碍、保护弱势群体和通过参与维护尊严。这些原则指导异步审理的实施,将其应用于非实质性解纷事项与审前准备阶段时,可以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对待,不因技术应用而处于不利或优势地位,并使诉讼系统更加开放和易接近,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加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感和尊严,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一)
异步审理应脱离实质性解纷事项

1.适用于非实质性解纷事项

现阶段因异步审理终结时权利义务分配难以明确,救济结果也未可知,实践中多用于处理非实质性事项,实质性事项另行开庭解决。顺应实践应用需求,作用于非实质性事项可在诉讼活动的技术改善的同时实现异步审理的广泛应用,保持庭审连贯性,避免对实质真实造成影响、与基本原则发生冲突。
此外,应用于非实质性事项有助于减轻法官负担、减少当事人的败诉风险并降低诉讼成本。法官处理非实质性事项不涉及最终裁判结果,无需遵循集中审理原则运用自由心证,二维静态的交互方式如文字、图片乃至语音均可用,专业化程度低,可适当减轻法官负担,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效缓解人案矛盾。对于当事人而言,程序性事项的处理过程简洁规范、透明度高,不强调庭审的即时性与当场性,不涉及事实和证据,审理节奏的快慢和长短不会增加败诉风险。当事人无需律师介入即可参与,避免因信息技术陌生感或对预期结果不确定性而增加诉讼成本,有助于提高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的深度与广度。
2.脱离实质审理环节

将异步审理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中剥离,一方面可确保当事人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重视。当事人诉诸法院,首先要获得应然权利,公正位序排在效率之前,不能以程序简化折损程序正当。诉讼不仅仅是准确发现事实,当败诉方对自己得到公平的聆听而感到满足时,其更容易接受裁判结果。因此实践中法官有时更倾向于放弃简化程序的权利,追求程序的相对饱满,让当事人在庭审中感受到正义和被重视。另一方面可避免庭审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异步下的庭审成为反复争论和证据呈现的场所,随着当事人之间交叉问答的进行,诉讼中断、内容重复、审理周期延长时常发生,诉讼效率会因此降低,异步优势被削弱。将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从异步审理中分离出来,可确保法官与诉讼两造在同一逻辑框架内沟通,避免庭审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便于法官掌控庭审秩序,维护程序正当,实现实质真实。
目前域外各国在民事诉讼领域异步沟通和在线信息处理方面已有积极而谨慎地探索,展现异步技术在促进司法流程效率和降低成本方面的潜力。美国的Matterhorn线上纠纷解决平台允许小额诉讼、民事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的任何时间与法官、法院工作人员、对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起异步沟通。英国对于异步审理的系统和流程的支持与积极开发,主要集中于使各方主体能够与法官进行在线调查和交流,更像一个异步在线端到端的程序,其运作无律师参与,主要目的也不在于进行裁决。

(二)
将异步审将异步审理应用于审前准备阶段

1.异步审理适用领域的迁移

我国审前准备程序建构主要在于便利法官,而非保障当事人诉权,不会充分发挥固定争点和证据的作用。审前准备阶段是为庭审进行准备,并非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和作出判决,证据交换和意见表达都无法最终决定性地解决纠纷。此阶段行为并不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果,如采用异步审理,当事人的接受度更高。这种灵活性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时间和空间准备案件所需材料,以应对后续审理的挑战。
同时,审前准备阶段的异步审理应用能够显著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普适。诉讼成本包括显性的经济成本和隐性的时间精力成本,当事人通常会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为目标。一方面,异步审理允许在更灵活的时间和地点准备和提交文件,无论案件复杂与否,异步的审前应用都能为案件提供更大的便利与实际益处,最大限度地提高民事程序的效益,实现阻碍和浪费最小化、效果和支持最大化的价值追求,保障程序效率和公正双赢。另一方面,在审前准备阶段应用异步审理的技术难度低于庭审环节,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耗费的诉讼成本更低,额外费用降低,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2.利用异步审理充实审前准备阶段的功能”

审前准备阶段的异步可极大提高诉讼效率和参与度,利用技术优势充分发挥审前准备阶段的功能,为案件解决进行互动交流,为纠纷化解进行准备,以实现司法的最终目的。若准备阶段未被充分重视,庭前应完成的事项拖延至庭审,将导致诉讼程序拖延、案件进展缓慢。尤其对于法律知识相对薄弱的当事人而言,他们往往无法清晰地区分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内容,非同步的争点整理和证据调查,会造成调查和询问的反复和重复。因此必须在审前准备阶段确认争点,寻找相关的证据和待证事实,有目的性地进行证据调查和搜集。美国的诉答程序和预审程序;德国的“斯图加特”模式;日本的书面准备程序、准备性口头辩论程序和辩论准备程序三类证据与争点整理的程序等,均旨在审前解决或明晰争议,减少庭审的不必要延误。我国应当借鉴上述经验,借助审前阶段的异步化,在更为宽松的环境中完成争点确认和证据收集等非实质性解纷事项的处理,减少对双方认可的事实和证据的关注,降低当事人的庭审压力,确保庭审中更集中和迅速地处理争议,减少程序空转。即便存在技术故障,也不影响诉讼活动的连续性。此将大幅提高审前准备阶段的当事人参与度和自主性,将纠纷纳入可控范围内,减少结果思维下当事人对庭审结果的焦虑,增强对司法过程的信任。此外,异步审理对审前准备阶段功能的完善并不违背民事诉讼原则,还能够使当事人谨慎对待诉讼行为,确保诉讼的连贯性和效率,增强诉讼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促进搭建异步谈判和调解平台

以法院为主导,搭建异步谈判和调解的平台,利于当事人交互协商,在正式庭审前达成合意,及时控制纠纷。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矛盾争议,表明双方关系的严峻程度和对法律的迫切需求。为避免直接交锋可能产生的激动情绪和紧张局势,异步非面对面的诉前调解将为当事人提供冷静思考和充分深思的机会,使调解员能够单独与可能阻碍解决的各方澄清问题,并私下对提议的结果进行现实检验,提高接受度,更容易在审前阶段达成一致。
这一做法在域外已有成功案例,例如美国的Matterhorn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和加拿大的民事解决法庭。前者消除管辖障碍,允许法院、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简单案件在规定时限内的任何时间发起并进行非同步式真实沟通,协助纠纷化解。后者为当事人自主和解提供相应平台,和解不成,则由工作人员介入,通过远程异步方式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两平台均强调若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需经由法官通过正式程序对事项作出裁决。在遵循民事诉讼原则的前提下,我国民事司法体系可以借鉴上述成功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异步调解的平台,推动纠纷在庭前消化,减少庭审案件数量,缓和当事人间的对抗关系,构建稳定的解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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