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会看到形形色色的各类广告,在广告涉及到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多个流程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缴纳呢?
01 如果您是“广告策划和广告设计方”
业务实质:属于现代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不需要缴纳。
02 如果您是“广告制作方”
业务实质:如果委托方提供材料,受托方仅仅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话,属于加工服务。如果委托方不提供材料,受托方提供材料并制造货物且收取加工费的话,属于销售货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税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不需要缴纳。
03 如果您是“广告发布方”
业务实质: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各种媒介为客户进行宣传,提供的是广告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缴纳,税率为3%。
计算公式小贴士
计费销售额=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国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供了以下优惠“红包”:

(一)“小微”专属红包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起征点”红包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同样免征。
(三)“长期减半”大红包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同样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温馨提示:核算要清晰,开票是关键!
如果您的公司同时承接了“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业务,务必分开核算,并在开具发票时分开开具。这样才能准确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避免多缴或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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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制作:侯雨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