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金预征地告〔2025〕第39号
亭林镇东新村村集体,东新村第四村民小组,东新村第五村民小组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启动土地征收工作,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亭林镇东新村“城中村”改造1号、4号地块储备项目
一、位置:金山区亭林镇东至新包家浜,南至新泾港,西至金展路,北至南亭公路
二、用途:二类住宅组团用地,三类住宅组团用地,公共绿地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亭林镇东新村村委会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5年12月30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相关部门反映。
征地补偿:
联系人:肖峰、季宇霖
联系地址:金山区板桥东路900号
联系电话:67326083
监督电话:57953011
房屋补偿:
联系人:肖峰、季宇霖
联系地址:金山区板桥东路900号
联系电话:67326083
监督电话:57953011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
资料来源:区规划资源局
编辑:陈薇婷
责编:冯生丹、干钰琼
审核:陈建军、林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