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发展中,有时会取得政府发放的财政性奖补,这类资金是否要计入收入?收入时间如何确定?以下几大常见误区,看看你们“中招”了吗?
误区一
企业取得财政性奖补都可以不计入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上述所称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误区二
企业取得财政性奖补可以自行选择确认收入的时间。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此以外,企业取得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误区三
财政性奖补都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误区四
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奖补形成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五
财政性奖补可以一直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五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供稿:谢帆
制作:戎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