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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管理,本市出台全国首个以病媒生物防制命名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转自:健康上海12320 2025-12-12 23:06:33

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等有害生物。病媒生物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若不及时做好预防控制(以下简称防制),将会影响市民的身体健康,甚至可能会引起食品安全、火灾等公共安全事件。而且,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本市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输入和本地传播风险显著提升,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也已成为关系到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要求,为推动本市病媒生物防制依法管理进程,督促指导各类单位、场所、社区和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科学、规范、有效开展日常防制工作,提升本市病媒生物防制水平,增强社会共同参与意识,降低本市媒介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风险,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市卫生健康委于2025年10月31日正式印发《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沪卫规〔2025〕8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的相关单位,以及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分别就其违法行为细化了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

《上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文链接如下:

https://www.shanghai.gov.cn/gwk/search/content/d7e1af768acd4ea39304bd3ca02526f1

关于各类单位。针对一般单位,明确了未未清理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堆积杂物或卫生死角和未清除各类容器积水或坑洼积水两个违法行为情形。

针对重点场所,增加了未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和未按要求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两个违法行为情形,且起罚金额高于一般单位。另外,因以上违法行为情形造成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评价项目达不到国家对单位的最低要求的,从重处罚。

比如:暑期,有人投诉某社区幼儿园蚊虫和苍蝇乱飞,现场检查发现,其户外公共区域有较多已积水的小型容器和散在垃圾,局部区域还发现有宠物粪便,且外环境并未设置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设备,导致蚊蝇孳生繁殖。根据《裁量权基准》,卫生健康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

关于服务机构。明确了未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或机制、现场服务人员不具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知识和技能、未按除以上要求以外的其他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活动等三个违法行为情形。

比如:某服务机构承接了某街道日常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在例行对服务机构检查时发现,该服务机构安排为该街镇提供现场服务人员无职业资质证明,且无法提供相关培训证明。根据《裁量权基准》,卫生健康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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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来源: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