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下简称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007年,国家组织11个省(市)开展试点。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按需自主试点。202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明确要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提出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十一五”以来,我市采取有力措施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治理,企业污染物排放大幅下降,有力支撑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随着各专项治理工作相继完成,我市大气污染物尤其是国家约束性指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已遇到瓶颈,单纯采用行政手段推动企业污染减排的边际效应逐渐降低。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优化环境资源要素配置,激发企业减排内生动力,促进污染减排,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充分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并印发了本工作方案。
《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明确了上海市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主要目标、实施范围、重点任务和部门分工。
1.关于主要目标。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025年底,初步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启动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交易试点。到2030年,全市约400家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形成制度完善、交易活跃、监管高效的排污权要素市场体系。
2.关于实施范围。实施对象为本市辖区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中行业门类为B、C、D的,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现阶段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为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交易指标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后续根据国家部署和本市实际,适时开展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并不断拓展实施对象范围和交易污染物指标。
3.关于重点任务。一是构建管理制度。制定《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强化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有效衔接,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二是规范核定排污权。制定我市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按照环评与排污许可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新增排污权、富余排污权、初始排污权核定,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三是制定使用费征收标准。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排污单位承受能力,以及长三角其他省市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等因素,制定我市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四是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建设项目通过市场交易取得新增排污权,排污单位富余或闲置的排污权缴纳使用费后可上市交易;五是完善排污权市场交易。排污权交易可采用定额、竞价、协议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在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上进行,支持跨区交易;六是建立储备调节机制。市、区两级政府分级建立排污权储备库,可通过初始预留、无偿收回、回购等方式实施排污权储备,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用于调节市场。
4.关于部门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核定、储备、交易管理工作。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监测〔2025〕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