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柯律师:
田女士
田女士: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图像、文章、视频等具备独创性的内容一般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
图片的“风格”本身不受版权保护,但法院在“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检验中,会看提示词是否刻意复现受保护的具体元素,如光影角度、模特站位、背景商标等;若这些细节叠加后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为避免风险,贵司首先要做的是“AI输出溯源”,把涉诉图片的种子值、提示词、采样步数、模型版本从服务器日志完整导出,计算MD5哈希并做区块链存证,形成不可篡改的生成证据链。随后用反向图像搜索比对训练集,如果命中其他公司所提供地原图,建议启动和解谈判,通过“批量补授权”把单价下压,控制成本;若搜索未命中,可正式回函要求对方提供原图、版权链、相似度报告,否则构成《电子商务法》下的恶意通知,贵司可反诉商业诋毁并索赔合理费用。
长期合规层面,建议在训练数据层加入版权过滤器,输出层嵌入隐形水印与区块链时间戳,确保每一张生成图都可回溯;同时修改用户协议,与客户签订可通过保险赔偿的SLA,把潜在赔偿转成保费,由平台与终端共担风险。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峰 律师
kelvshi20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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